首页 理论教育法人国籍与外交保护:国籍与外交保护探究

法人国籍与外交保护:国籍与外交保护探究

【摘要】: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具有对在国外的侨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只有本国国家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法人在外国,其财产遭到侵犯或损害时,该法人国籍所属国,即本国可以像对自然人行使外交保护权一样,要求所在国给予适当的救济。法院经审查否认了股东本国比利时的当事者资格。到这时,法人的国籍不仅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了。

所谓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依该外国的国内法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要求适当救济。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具有对在国外的侨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只有本国国家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用国际常设法院的话来说,“一旦国家代表其国民向国际法院提出一个案件,在后者眼里,国家是唯一的索赔者”[7]。在这里,人的国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国家为该人的利益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纽带(Link)。[8]“凡受损害一方是公司或法人团体者,同样受‘索赔的国籍’准则的支配,即只有本国才有权支持公司或法人团体的索赔”[9]。法人在外国,其财产遭到侵犯或损害时,该法人国籍所属国,即本国可以像对自然人行使外交保护权一样,要求所在国给予适当的救济。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特莱克孙公司案的判决也肯定了这一原则。

巴塞罗那·特莱克孙公司是1911年依加拿大法律在加拿大多伦多成立的控股公司。该公司为开发西班牙的电力和配备设备,在西班牙成立了11个营业公司。1948年,西班牙法院依该国法律宣告该公司破产,并宣布该公司的股票无效,同意由其财产管理人发行新股票。该公司是比利时的索菲纳公司控制的,并且大部分股东是比利时国民,比利时据此以西班牙采取的措施是违反国际上类似国有化行为为由,以原告身份向国际法院对西班牙起诉。法院经审查否认了股东本国比利时的当事者资格。判决说,“为了外交保护,在公司与某一国之间建立关系上发生问题时,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立足于对个人国籍的类推。按传统规则,对于公司实体的外交保护权,赋予该公司据以成立的法律所属国。只有一种情况为例外,即在公司已消灭或公司的本国丧失外交保护能力的情况下,股东本国才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10]

可见,法人的国籍对于法人的利益在外国受到损害需要寻求外交保护时,是非常重要的。这在当代社会经济联系日趋国际化的今天,一国的法人到他国去开拓业务的情况必定会越来越多,而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多有歧异,且出于诸多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难免不出现依该国司法程序不能得到救济而寻求外交保护的情形。到这时,法人的国籍不仅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