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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人国籍立法的历史演变

【摘要】: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史,在中国并不算长。中国在20世纪以前不曾有过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国籍法。但是国籍法上的血统主义却一直是中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传统观念。即使其人是生于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并且取得了该国国籍,他还是保有中国国籍。[1]中国第一部国籍法是前清末期1909年制定的《大清国籍条例》。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史,在中国并不算长。中国在20世纪以前不曾有过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国籍法。但是国籍法上的血统主义却一直是中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传统观念。凡是由中国父母生出的人,无论生在国内或国外,并且无论他的父母是已经在国外经过几代的中国人的后裔,都是自然而然地自以为中国人,国家对他们也是如此看待的。即使其人是生于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并且取得了该国国籍,他还是保有中国国籍。当然,中国也从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所生的儿童为中国人。换句话说,依血统主义来决定自然人的国籍是中国的习惯法,如同英国采用出生地主义是出自英国的普通法一样。[1]

中国第一部国籍法是前清末期1909年制定的《大清国籍条例》。当时,宪政编查馆在奏折中说,该条例是在“列国并争,日以辟土,殖民互相雄长”之际,本着“怀保流移为贵”的主旨而订立的。其重要性在于“上系国权之得失,下关民志之从违”。该《国籍条例》以“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为纲”,采取“折中主义中注重血脉系之办法”。晚清政府制定该条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抵制荷兰拟订的新律中把生在当时荷属东印度的华侨定为荷籍臣民。

辛亥革命以后,袁世凯政府在《大清国籍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于1914年颁布了《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后来,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又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这三部国籍法的基本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按照“以血统主义为重,而辅以出生地主义”的原则[2],对于“数世不归”的华侨,继续保留其中国国籍,即所谓“冀其后裔绵延,无论若干世系,仍属中国籍”。不过,这三部国籍法在具体规定上,还是存在若干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