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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及解决办法

【摘要】:至于双重国籍问题,它同无国籍问题相比较,在国际法上至关重要,其法律后果也更为严重。由于个人的双重国籍而产生的困难和国际纠纷往往出现在兵役问题上。因为第三国对双重国籍的外国人可以把他作为两国中任何一国的国民来看待。此外,1951年美国上诉法院曾经判决一个具有美国国籍的日本人为叛国罪,因为他在日本战俘营虐待美国俘虏。由此可见,双重国籍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籍国和第三国,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无论是双重国籍,还是无国籍,都不是正常的现象,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就无国籍来讲,无国籍对于个人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所说,“国籍是个人和国际法的利益之间的主要联系”。[1]无国籍的人就失去同国际法的这种联系,他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保护。因此,虽然事实上多数国家对于无国籍人通常按一般外国人一样对待,但是如果这类人受到所在国的歧视和虐待则一般是没有救济和保护的。而且,无国籍人也不能享受根据互惠原则给予特定国家的公民的优惠待遇。尤为不利的是,无国籍人由于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赋予其政治权利,比方说,无国籍人基本上不可能在一个国家内担任政治要职。即便在国际上,无国籍人也难以在国际组织中,尤其是在重要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中,担任要职。以国际法院为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能够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应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国际法学家。由于无国籍人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对他来说都算不上是他的“本国”。从《规约》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无国籍人不可能被推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至于双重国籍问题,它同无国籍问题相比较,在国际法上至关重要,其法律后果也更为严重。双重国籍不仅会使个人陷入困难的处境,而且在国际关系上也会造成国家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双重国籍人与其两个国籍国都有固定的法律联系,他处于这两个国家的属人优越权之下,他可以享受两个国籍国赋予的权利,但他同时又要效忠于两个国籍国,同时承担两个国籍国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个人的双重国籍而产生的困难和国际纠纷往往出现在兵役问题上。历史上一个有名的例子是,英国在1812年仍坚持其所谓“永久效忠”原则,强迫从美国船上捉去已在美国入籍的英国人当兵,结果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法国与美国在1915年也发生过类似争执,当时因为有已在美国入籍的法国人回到法国被扣留服兵役;也有已在美国归化且住在美国的法国人接到法国领事馆通知命令其回国服役。美国国务院为此向法国政府提出抗议,而法国政府的答复是,“法国公民在外国入籍只有经过批准才能解除法国国籍”[2]

在战争时候,双重国籍引起的问题更为严重。因为第三国对双重国籍的外国人可以把他作为两国中任何一国的国民来看待。例如,1916年德国与英国交战,德国曾扣留了一个生在英国的美国公民,因为在德国看来,尽管该人是美国公民,但由于他生于英国而获得英国国籍,因而也是英国人,对德国来说,他是一个敌侨。此外,1951年美国上诉法院曾经判决一个具有美国国籍的日本人为叛国罪,因为他在日本战俘营虐待美国俘虏。

此外,有时双重国籍人还可能使第三国处于两难境地。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对罪犯的引渡,在该罪犯的两个国籍国都有权要求引渡且都向该第三国提出了引渡请求,那么该第三国很难去决定到底应引渡给哪一个国家,从而有可能造成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由此可见,双重国籍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籍国和第三国,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