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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国籍问题分析及结果

【摘要】:例如,1952年英国收养法第16条规定,“在对于并非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的一个儿童作出收养命令时,如果收养人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或者在夫妻共同收养的情形下,如果男性收养人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那么从作出收养命令之日起,该儿童应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至于在准正的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乃指一国女子同另一国男子的非婚生儿童,在该儿童出生时,按其母亲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其母亲的国籍。

在收养的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收养一个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收养人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收养而赋予被收养人国籍,而该被收养人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被收养人不因收养而丧失国籍,结果,这个被收养人就会具有双重国籍。例如,1952年英国收养法第16条规定,“在对于并非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的一个儿童作出收养命令时,如果收养人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或者在夫妻共同收养的情形下,如果男性收养人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那么从作出收养命令之日起,该儿童应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按照该项规定,假如一英国公民收养一个奥地利人为养子,这个养子便因被收养而取得英国国籍,而按照1949年奥地利国籍法第11条关于收养并不影响国籍的规定,则该养子并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奥地利国籍,这样,该养子就会同时具有奥地利和英国两国的国籍,成为双重国籍人。

同样,收养也是产生无国籍的一种情况。如果某被收养人的国家立法规定,该人因被外国人所收养,则当然丧失其原有国籍;而收养人的国家的法律又规定,该人并不因其被收养而当然取得收养人国家的国籍。在这种情形下,该被收养人就有可能处于无国籍状态。

以上三种情况是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发生的共同情况,此外,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发生分别另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申请入籍和准婚生(准正)可能导致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剥夺国籍和自愿退籍则可能使一个人处于无国籍状态。

在申请入籍的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通常是一个人在外国申请入籍,其本国却不同意他退出国籍,而该外国又准许他在没有解除本国国籍的情况下入籍,结果这个人就具有双重国籍。

至于在准正的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乃指一国女子同另一国男子的非婚生儿童,在该儿童出生时,按其母亲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其母亲的国籍。后来,因其父和其母结婚,该儿童取得准婚生地位。而按照其父的国家的法律,该儿童因准正又获得了其父的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母亲的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因准正该儿童丧失国籍,那么该儿童便因准正具有其父和其母的双重国籍。

至于被剥夺国籍和自愿退籍导致国籍的消极冲突则是很好理解的。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的国籍被剥夺,他又没有取得另一国的国籍,以及一个人自愿申请退籍被许可后,他并未能获得他国国籍,那么他就是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