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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恢复

【摘要】:国籍的恢复,是指已丧失某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国籍。国籍的恢复也称为国籍的回复。也就是说,外国人在入籍后又丧失内国国籍的,就不能恢复内国国籍。许多国家往往规定恢复国籍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恢复国籍的声明。

国籍的恢复,是指已丧失某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国籍。国籍的恢复也称为国籍的回复。

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来看,国籍的恢复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恢复国籍的主体。

恢复国籍的主体即恢复国籍的自然人,它是指哪些人可以恢复国籍。对这一问题,有些国籍法采取了不加限制的做法,主张任何丧失内国国籍的人都可以恢复国籍,如泰国1952年国籍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泰国国民由于任何原因丧失泰国国籍后愿意恢复泰国国籍者,应依部颁规章规定的方式向主管部长提出申请”。大多数国籍法把有权恢复国籍的人限制在只是具有内国原始国籍的人丧失国籍后,才可以恢复国籍。也就是说,外国人在入籍后又丧失内国国籍的,就不能恢复内国国籍。

(2)恢复国籍的条件。

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只有已丧失的原始国籍才是被恢复的对象,继受取得的国籍不可能被恢复。有些国籍法甚至还主张能够恢复的原始国籍必须是基于下列原因而丧失的: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具有内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随同其父或母取得外国国籍;具有内国国籍的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或随同其夫加入外国国籍。

除了被恢复的国籍应为原始国籍这一点外,许多国家的立法对国籍的恢复还设置了其他一些条件,包括必须解除婚姻、在内国有居所、达到一定的年龄或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等。例如,泰国1952年的国籍法规定,泰国女子由于同外国男子结婚而丧失泰国国籍者及泰国未成年子女随同其父或母丧失泰国国籍者,可以恢复其泰国国籍,但对前者必须存在婚姻已经解除的条件,对于后者,该子女应在自己成为行使权利人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又如,法国1945年的国籍法曾规定,“任何人如果在恢复国籍时在法国没有居所,就不能恢复国籍”。

(3)恢复国籍的程序

综观各国国籍法,没有哪一个规定可以自动的恢复国籍,相反,恢复国籍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或履行规定的手续。许多国家往往规定恢复国籍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恢复国籍的声明。有些国家把恢复国籍的程序在实质上同申请入籍的程序等同起来。例如1957年匈牙利国籍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恢复国籍适用入籍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对于申请的效果有两种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规定,主管当局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拒绝批准。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申请能否获得同意,完全由主管当局自由裁量。有的国家则规定,当事人提出恢复国籍的声明时,只要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当然地恢复国籍,主管机关无权对其作出否定,在这里,主管机关只具有进行形式审查的职权。

【注释】

[1]参见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63-167页。

[2]参见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67-175页。

[3]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81-182页。

[4]See Dennis Campbell et al.,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