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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剥夺国籍规定及程序

【摘要】:而且,剥夺自然人的国籍无疑应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在这一问题上,新加坡的国籍法可以说规定得最为细致。根据新加坡宪法和1985年公民法,在剥夺一个人的新加坡国籍前,应发给该人一份书面通知,告知他/她为何要剥夺其国籍及他或她有权把该案提交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应对剥夺国籍的理由及关系人和政府两方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调查。政府最后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对应否剥夺该人国籍作出裁决。

对于剥夺国籍,世界各国的国籍法的规定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此持肯定态度,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而且即使在对剥夺国籍持肯定态度的国家中,有些国家的立法认为它仅仅只能适用于入籍者,而对出生时即具有的原始国籍的国民不准剥夺国籍,少数国家的立法则主张它的适用范围既涉及入籍者又包括原始国籍者。在剥夺国籍的原因方面,各国国籍法的内容也不一致,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只规定了政治上的一些事项可以作为剥夺国籍的原因,少数国家的国籍法除此之外还把某些犯罪及长期居住国外等非政治事项也列为剥夺国籍的原因。

关于剥夺国籍的政治原因,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危害本国的安全和独立、不履行对民族和国家的效忠义务、逃避兵役、在战争中为敌国工作、在外国政府工作或加入外国军队等。[1]

至于剥夺国籍的非政治原因,则通常是指长期居住国外、非法离境、入籍乃欺诈取得以及某些类型的犯罪等。[2]

尽管剥夺国籍为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所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英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前国际法院法官劳特派特就认为,“一个国家如果不加区别地行使剥夺其国民的国籍的权利,并且在这些国民被外国流放时拒绝予以接受,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很难为国际法庭所容许”。以剥夺国籍的制度作为刑罚更是遭到了众多学者的谴责,例如,塞尔(Scelle)就曾说过,“以刑罚或政治理由剥夺国籍是同人的身份的观念大相矛盾的,而且也是同支配国际社会的重要原则不相容的情形。这种国内法制度虽然为国际关系的实践所容忍,似乎应当被认为是违法的”。我国已故的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也认为,虽然国际法并不禁止剥夺国籍,但国内法采取剥夺国籍的制度作为刑罚是不妥当的,是大有疑问的。对于一个反革命分子或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有很多适当的刑罚可以适用,而不必以剥夺国籍作为刑罚。把一个反革命分子或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剥夺国籍而拒绝他回国,其结果不仅损害其他国家,而且也使他能逍遥法外,甚至还使他能在国外对内国进行叛国和其他犯罪活动。[3]

剥夺国籍往往是针对某一个自然人而言的,德国纳粹政府的那种基于人种或民族而采用立法的方式同时剥夺所有某一种族或民族的人的国籍的做法已为国际社会所严厉禁止,同时也是与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而且,剥夺自然人的国籍无疑应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在这一问题上,新加坡的国籍法可以说规定得最为细致。

根据新加坡宪法和1985年公民法,在剥夺一个人的新加坡国籍前,应发给该人一份书面通知,告知他/她为何要剥夺其国籍及他或她有权把该案提交调查委员会。如果他/她希望提交此案,则须在21天内提交。

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应是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委员会由主席及政府任命的另外两人组成。

案件提交后,委员会给关系人发出一份通知,让其知晓调查的性质、听证时间和日期。如果该人在或经常住在新加坡,则必须告诉他有权选择代理人和律师代理出庭。如果该人不在或不经常住在新加坡,那么他可以书面形式指定代理人或律师代理出庭。委员会的通知应在听证会14天前发给关系人。如果关系人未满18岁或是未婚女子,那么通知可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地址不详的情况下,可在新加坡政府公报上公告送达

在听证会上,该人可亲自出庭,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和律师出庭,如果他未满18岁,则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理。

委员会应对剥夺国籍的理由及关系人和政府两方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调查。

在进行听证时,委员会比法院法官有更广泛的权力,因此,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宣誓,还可要求提交书面证据,甚至有权决定听证会应采取的程序。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将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政府将依据宪法对该报告给予适当关注,但它显然并不受其约束。政府最后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对应否剥夺该人国籍作出裁决。政府的裁决是最终的、有效的,不得对该裁决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出上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