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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的丧失

【摘要】:自然人国籍的丧失,乃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身份。对于自然人国籍的丧失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予以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果他们的父或母一方仍保留有澳大利亚国籍,那么他们并不会丧失澳大利亚国籍。非希腊血统的希腊人如果永久离开希腊领土或居住在国外并且不打算在希腊生活,内政部则可根据国籍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认为该人已放弃其国籍,其在国外的未成年子女也将丧失希腊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丧失,乃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身份。前面讲到,国籍问题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事项,那么,正如国籍的取得一样,国籍的丧失毫无疑问原则上也是由各国自行规定的。对于自然人国籍的丧失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予以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1948年的澳大利亚公民法规定,澳大利亚国籍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丧失:

(1)澳大利亚公民取得了另一国家的国籍(但如果取得该国国籍并非本人的意愿,或是出于被迫,或者本人不知道会因取得该国国籍而丧失澳大利亚国籍,则不在其列);

(2)澳大利亚公民在与澳大利亚敌对的国家的军队中服役;

(3)澳大利亚国籍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的;

(4)该人申请澳大利亚国籍后,因其在获得国籍前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12个月以上的监禁;

(5)儿童因其父母丧失澳大利亚国籍而丧失澳大利亚国籍,但以该儿童能取得另一国国籍为条件。如果他们的父或母一方仍保留有澳大利亚国籍,那么他们并不会丧失澳大利亚国籍。

又如,希腊1984年修订的国籍法规定,希腊人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其国籍:

(1)被外国人收养的未满18岁的希腊人,可以通过该外国人的请求,放弃其希腊国籍,但他应取得收养人的国籍。该项同意由内政部基于国籍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但如果申请者未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或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该项请求则会遭到拒绝。

(2)非希腊血统的希腊人如果永久离开希腊领土或居住在国外并且不打算在希腊生活,内政部则可根据国籍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认为该人已放弃其国籍,其在国外的未成年子女也将丧失希腊国籍。

(3)内政部在下面两种情况下,通过与国籍委员会协商一致,可以剥夺希腊人的国籍:

①该人继续受雇佣为外国公共服务,而不顾内政部要求其停止的命令;

②该人作出了有利于外国而有损于希腊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该人丧失希腊国籍并不影响其配偶或子女的国籍;

(4)如果某希腊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接受外国公共服务的雇用而导致其获得该外国国籍,那么他可以在内政部的同意下,放弃其希腊国籍。如果申请者未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或被指控有违法或犯罪行为,那么内政部会拒绝同意。

一般来说,取得新的国籍与丧失旧的国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取得国籍的几种情况均可能引起国籍的丧失,当然,除此之外,剥夺国籍也是丧失国籍的重要原因。从性质上看,丧失国籍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类型。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申请退出某一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入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而丧失国籍。下面就各种不同情况对国籍的丧失问题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