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正,乃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条第4款则规定,非婚生子女如果在希腊境内出生时并未取得外国国籍而应赋予希腊原始国籍时,必须符合第2条或第3条关于因准正或承认而给予继有国籍的规定。此外,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并不当然取得其父亲的国籍,而是需要经过审批手续,方能取得。......
2023-07-24
从国际实践来看,国家领土的变更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19]:(1)分裂,即一国分裂为数国;(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一个新国家;(3)分离,即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4)独立,即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立新的独立国家;(5)割让,即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
领土的变更常常会引起国家继承的发生,而国家继承则必然会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被继承国的国民是否丧失其原有国籍而取得继承国的国籍。对该问题,不少国际法学家持肯定的态度。他们认为,国际法有一个确立的规则,它规定在被继承国完全消灭的情形下,凡属被继承国的国民,不论在国家继承时是否在被继承国境内有居所或住所,都由于国家继承而自动地丧失被继承国国籍,并且自动地取得继承国国籍;在一国的领土转移给另一国的情形下,在该被转移的领土内有住所的国民,由于领土移转,也自动地丧失被继承国国籍,并且自动取得继承国国籍。
其实,上述主张很难站得住脚,因为如前所述,国际法认为国籍属于每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因此,它不可能规定个人国籍由于国家继承而自动丧失被继承国国籍和自动取得继承国国籍。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它们对该问题的解决很不一致,这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并未存在上述共同的国际法规则。
我们认为,对因国家继承而产生的国籍问题的解决,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由于该问题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国家,毫无疑问,它应由有关国家以条约来加以解决;第二,在没有条约规定的情况下,该问题则按照国际法上国籍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保留范围的原则,仍然分别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的法律加以规定。当然,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在被继承国完全消灭的情况下,随着它的法律秩序和国家的不再存在,被继承国国民毫无疑问丧失其原有国籍(但不一定必然取得继承国的国籍)。
【注释】
[1]周鲠生著:《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52页。
[2]See Dennis Campbell et al.,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4.
[3]李林林著:《日本的外国人政策和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140页。
[4]See Dennis Campbell et al.,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4.
[5]蒋新苗著:《比较收养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8页。
[6]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8页。
[7]参见《日本国籍法》[昭和59年(1984年)]法律第45号最后修正,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3期,第66-68页。
[8]See Billong Hing,Handling Immigration Cases,2ed:Vol.Ⅱ,John Wiley and Sons,Inc,1995,p.77.
[9]See Paul Gulbenkian et al.,Immigration Law and Business in Europe,John Wiley and Sons Inc,1993,pp.104-106.
[10]See Dennis Campbell et al,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4,FRA.I-X.
[11]See Paul Gulbenkian et al.Immigration Law and Business in Europe,John Wiley and Sons Inc,1993,p.163.
[12]See Paul Gulbenkian et al.Immigration Law and Business in Europe,John Wiley and Sons Inc,1993,pp.126-163.
[13]See Nasree Pearce,Adoption:The Law and Practice,Fourmat Publishing,London,1991,pp.161-187.
[14]See E.Poisson Drocourt,“L'adoption internatonale”,Revue Crit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1987,pp.701-703.
[15]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9-130页。
[16]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页。
[17]Session du centenaire,Rome,1973,p.800.
[18]See Hague Conference,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eenth Session Vol.Ⅱ.1994,pp.9-10.
[19]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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