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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准正取得国籍

【摘要】:准正,乃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条第4款则规定,非婚生子女如果在希腊境内出生时并未取得外国国籍而应赋予希腊原始国籍时,必须符合第2条或第3条关于因准正或承认而给予继有国籍的规定。此外,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并不当然取得其父亲的国籍,而是需要经过审批手续,方能取得。

准正,乃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准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和国家行为等三种。在早期,由于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问题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就国籍来讲,准正主要涉及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国籍的取得和变更问题,对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国籍一般不会产生影响。按照当时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非婚生子女,出生时从其母亲的国籍,但如果该非婚生子女因准正而取得准婚生地位,则从准正时起,取得父亲的国籍,也就是说准正会导致非婚生子女国籍的变更。例如,1955年9月30日的希腊国籍法第1条第1、3款规定,具有希腊国籍的父亲的婚生子女从出生时起即具有希腊国籍,具有希腊国籍的母亲同任何国籍的父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也从出生时起即具有希腊国籍。但是,一个具有希腊国籍的父亲同一个具有外国籍的母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时并不具有希腊国籍。该法第1条第4款则规定,非婚生子女如果在希腊境内出生时并未取得外国国籍而应赋予希腊原始国籍时,必须符合第2条或第3条关于因准正或承认而给予继有国籍的规定。其中的第2条和第3条则是如此规定的,“在满21岁前作为一个男性希腊公民的儿子取得准婚生地位者(即准正),从其取得准婚生地位之日起,成为希腊公民”;“在满21岁前由于自愿承认或完全的裁判上的承认而被承认为一个男性希腊国民的儿子者,从承认之日起,成为希腊公民”。也就是说,准正可以使非婚生子获得希腊继有国籍,但对非婚生女则没有这种法律效果。

不过,在有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和非婚生女并不加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准正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其父亲的国籍。例如法国1945年的修订国籍法就曾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未成年时取得准婚生地位时,如果其父亲是法国国民,就取得法国国籍”。

此外,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并不当然取得其父亲的国籍,而是需要经过审批手续,方能取得。如1946年的加拿大的修正国籍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经过申请,部长可以按自己的斟酌,对曾经得到合法准许在加拿大境内设定永久居所、并且在不论何时在加拿大的一个省内按照当时在该省施行的法律已取得准婚生地位的人,如果法律上认为这个取得准婚生地位者的父亲是加拿大公民的话,则会给予公民籍证书”。

在现代,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强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区分在法律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原来的实际意义。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待遇和权利。例如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这一先进的观念同样反映在一些国家的国籍法中。它们要么在国籍法中不加任何区分地笼统地使用“子女”这个词并认为该词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要么则强调指出在国籍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前者如1957年匈牙利国籍法规定,“父母一方属于匈牙利国籍者,子女是匈牙利人”。后者如罗马尼亚国籍法第6、7条分别规定,“于国外出生之婴儿或私生子,凡其父母为罗马尼亚籍者,则依其血亲关系应取得罗马尼亚籍”;“根据其血亲关系,儿童及私生子之父母一方为罗马尼亚籍者,则可取得罗马尼亚籍”。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使这些国家存在非婚生子女准正问题(实际上有些国家已根本不存在准正这种法律制度),而且准正可能在某些方面对非婚生子女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毋庸置疑,它对非婚生子女的国籍问题已丝毫没有影响,因而在这些国家的国籍法中,准正已不再是取得或丧失国籍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