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的变更常常会引起国家继承的发生,而国家继承则必然会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被继承国的国民是否丧失其原有国籍而取得继承国的国籍。其实,上述主张很难站得住脚,因为如前所述,国际法认为国籍属于每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因此,它不可能规定个人国籍由于国家继承而自动丧失被继承国国籍和自动取得继承国国籍。......
2023-07-24
准正,乃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准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和国家行为等三种。在早期,由于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问题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就国籍来讲,准正主要涉及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国籍的取得和变更问题,对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国籍一般不会产生影响。按照当时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非婚生子女,出生时从其母亲的国籍,但如果该非婚生子女因准正而取得准婚生地位,则从准正时起,取得父亲的国籍,也就是说准正会导致非婚生子女国籍的变更。例如,1955年9月30日的希腊国籍法第1条第1、3款规定,具有希腊国籍的父亲的婚生子女从出生时起即具有希腊国籍,具有希腊国籍的母亲同任何国籍的父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也从出生时起即具有希腊国籍。但是,一个具有希腊国籍的父亲同一个具有外国籍的母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时并不具有希腊国籍。该法第1条第4款则规定,非婚生子女如果在希腊境内出生时并未取得外国国籍而应赋予希腊原始国籍时,必须符合第2条或第3条关于因准正或承认而给予继有国籍的规定。其中的第2条和第3条则是如此规定的,“在满21岁前作为一个男性希腊公民的儿子取得准婚生地位者(即准正),从其取得准婚生地位之日起,成为希腊公民”;“在满21岁前由于自愿承认或完全的裁判上的承认而被承认为一个男性希腊国民的儿子者,从承认之日起,成为希腊公民”。也就是说,准正可以使非婚生子获得希腊继有国籍,但对非婚生女则没有这种法律效果。
不过,在有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和非婚生女并不加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准正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其父亲的国籍。例如法国1945年的修订国籍法就曾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未成年时取得准婚生地位时,如果其父亲是法国国民,就取得法国国籍”。
此外,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并不当然取得其父亲的国籍,而是需要经过审批手续,方能取得。如1946年的加拿大的修正国籍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经过申请,部长可以按自己的斟酌,对曾经得到合法准许在加拿大境内设定永久居所、并且在不论何时在加拿大的一个省内按照当时在该省施行的法律已取得准婚生地位的人,如果法律上认为这个取得准婚生地位者的父亲是加拿大公民的话,则会给予公民籍证书”。
在现代,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强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区分在法律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原来的实际意义。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待遇和权利。例如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这一先进的观念同样反映在一些国家的国籍法中。它们要么在国籍法中不加任何区分地笼统地使用“子女”这个词并认为该词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要么则强调指出在国籍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前者如1957年匈牙利国籍法规定,“父母一方属于匈牙利国籍者,子女是匈牙利人”。后者如罗马尼亚国籍法第6、7条分别规定,“于国外出生之婴儿或私生子,凡其父母为罗马尼亚籍者,则依其血亲关系应取得罗马尼亚籍”;“根据其血亲关系,儿童及私生子之父母一方为罗马尼亚籍者,则可取得罗马尼亚籍”。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使这些国家存在非婚生子女准正问题(实际上有些国家已根本不存在准正这种法律制度),而且准正可能在某些方面对非婚生子女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毋庸置疑,它对非婚生子女的国籍问题已丝毫没有影响,因而在这些国家的国籍法中,准正已不再是取得或丧失国籍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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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因婚姻而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的国籍。一般来说,由于婚姻而变更国籍问题,主要是针对妇女而言。后一个法律规定同外国男子结婚的美国女子丧失美国国籍。该法第9条第1款则规定,“瑞士女子同外国人结婚时,如果她由于婚姻而取得或已取得其夫的国籍,且在公告结婚或举行婚礼时并未声明愿意保持瑞士国籍,即丧失瑞士国籍”。......
2023-07-24
因收养而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籍的或无国籍的儿童,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的国籍。例如,1952年的罗马尼亚国籍法第4条规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籍不能因婚姻或收养而取得或丧失。”又如墨西哥国籍法第43条规定,“收养子女并不意味着被收养人国籍的变更”。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因收养而取得国籍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以色列和奥地利,跨国收养并不具有赋予被收养儿童取得收养国国籍的效力。......
2023-07-24
出生国籍是法律直接创始或赋予的国籍,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综观自然人国籍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赋予出生国籍的国内标准大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血统;第二种是出生地。按照后一种标准,只要婴儿出生在一国境内,该国就赋予其国籍,而不问该婴儿父母的国籍。没有一个国家和国籍法纯粹以出生地主义为标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发现了这两个标准的结合。......
2023-07-24
国籍唯一原则是关于国籍问题的第二个国际法原则。可以说,保证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该只有一个国籍;保证已婚妇女有选择国籍和保留原来国籍的权利;减少无国籍并规定如父母无国籍,其子女应取得出生地之国籍;保护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基本权利等已成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此外,国籍唯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法人、船舶、民用航空器。这是所有国籍主体和准主体应共同遵循的原则。......
2023-07-24
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此项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可以说,一国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取何种标准,是由其利益决定的。所以,在法人国籍划分问题上出现冲突,是国际上不同利益并存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
2023-07-24
我们知道,法人国籍是指法人从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法人国籍的冲突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的国籍问题涉及法人的归属问题、法人的控制管理问题、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因而是相当重要的。研究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和方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24
在我国,法人国籍问题的标准是以成立地为准的,因为成立地标准既易确定又能使法人国籍保持稳定性。所谓“惯常国籍”是指法人一贯以某国法人的名义出现,与其交往的国家也一般将其作为该国的法人对待。我国在与外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条约中,已有个别条款规定法人国籍。......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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