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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分析:双亲都是外国人

【摘要】:对于双亲都是外国人的情况,各国施加的限制要么是针对子女本身,要么是针对子女的双亲。如法国1973年1月9日修订国籍法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如下:第23条,“在法国境内出生的子女,不论婚生或非婚生,如果至少其父母一方也在法国境内出生,是法国人”。

对于双亲都是外国人的情况,各国施加的限制要么是针对子女本身,要么是针对子女的双亲。

对子女规定的条件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其在内国有住所;二是要求其并未取得他国国籍。前者如哥伦比亚1945年修正宪法第8条第1项第1款规定,“在哥伦比亚出生的人,符合两个条件之一者,即其父或母也出生在哥伦比亚境内者,或者在外国人的子女的情形下,该子女在哥伦比亚境内有住所者,由于出生而具有哥伦比亚国籍”。后者如1986年卢森堡修订国籍法第1条规定,“出生于卢森堡并且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的人,为卢森堡国民”。

对子女的双亲规定的条件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一些,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在子女出生前,其双亲须出生或居住或者出生并居住于内国境内。如法国1973年1月9日修订国籍法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如下:

第23条,“在法国境内出生的子女,不论婚生或非婚生,如果至少其父母一方也在法国境内出生,是法国人”。

第24条,“但如父母中只一方出生在法国境内,由于第23条具有法国国籍的子女在其成年前6个月内放弃法国国籍。

出生于外国的父母一方在子女成年前取得法国国籍时,子女即丧失放弃法国国籍的权能”。

(2)父母不明或父母无国籍、国籍不明。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该子女原始国籍,他很可能会成为无国籍人。这样的规定几乎见于所有国家的国籍法,如1948年保加利亚国籍法第2条规定,“在保加利亚境内出生的人,其父母不明或父母的国籍不明或无国籍者,或者作为弃儿而在保加利亚境内发现的人,应视为由于出生而是保加利亚公民”。又如,1991年6月13日比利时修订国籍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出生于比利时境内的弃儿(即父母不明的儿童),基于出生地主义原则,获得比利时国籍。

(3)在个别国家的国籍法中,曾经还规定有父母须非为外国政府工作的外国人或须非为敌性外国人或不得属于某一种族等条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