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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主义对自然人原始国籍的影响

【摘要】: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他出生的地方。按照该条,驻在国对外国大使和职员在当地所生子女就不能根据出生地主义,以法律当然赋予该国国籍。[6]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时,还必须对出生地的范围作出界定。因为,沿岸国或领空国有可能有理由按照出生地主义对出生在该国领海、领空和港口的人赋予原始国籍。

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他出生的地方。也就是说,儿童出生于该国境内就被赋予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所有出生在这个国家领土上的儿童包括外国人所生的儿童,都被赋予这个国家的国籍,被认为是这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但是根据国际惯例,一国对于偶然在其境内旅行的外国人或暂住境内的外国人所生的子女以及某些享有豁免权的人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不得依出生地主义赋予其原始国籍。尤其是对于外国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境内所生子女,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及一些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驻在国不得依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他们国籍。在国际条约方面,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使馆人员非为接受国国民者,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不应专因接受国法律之适用而取得该国国籍”。按照该条,驻在国对外国大使和职员在当地所生子女就不能根据出生地主义,以法律当然赋予该国国籍。又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规定因出生于国家领土内取得国籍之法规,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在该国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之子女”。在国内法方面,如法国1973年修订国籍法典规定,本人出生在法国且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出生在法国的儿童为法国人。如果该儿童的父母只有一方出生在法国,那么他可以在年满18岁前6个月放弃法国国籍。除非在该儿童18岁以前,其具有外国国籍的父或母成为了法国人。但是以上规定并不适用于驻法国的外国外交代表之子女。

不过,对于其他派驻外国工作而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官员,如领事和其他商务官员、海关官员、公共卫生官员等,在驻在国境内所生的子女,国际法并不禁止驻在国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原始国籍,各国立法的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6]

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时,还必须对出生地的范围作出界定。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对出生地这一概念是持广义的解释的,即它不但包括该国的领陆、领空和领海,还包括位于领土界线外的本国的兵舰、商船或飞机。例如,阿根廷1965年《修订国籍、公民籍和入籍法》第1条规定,出生在阿根廷领土内、兵舰和军用飞机内,或在阿根廷国旗下的国际区域内者,都由于出生而是阿根廷人。又如墨西哥宪法第30条规定,出生于墨西哥军用或商用船舶、飞机上的人获得墨西哥国籍。[7]某些国际条约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1961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3条指出,“为了决定缔约国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在船上或飞机内出生,应当分别视为在船旗国或飞机登记国领土内出生,而不问出生时该船舶或飞机的所在”。

许多学者认为,对于出生在内国军舰内或军用飞机内的人,毫无疑问,是完全可以依据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他们的原始国籍,但这种做法能否推及适用于商船和民航飞机内所生的儿童,则是有疑义的。尤其在现代国际社会,人员流动的规模日见扩大,一艘游轮或一架民用飞机所载的旅客可能来自多个不同的国家,他们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而且游轮或飞机所航行的水域或空间以及停泊的地方既可能在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支配之下,例如,公海或公海上空;也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的主权支配之下,例如,商船可以停泊在它本国的港口,也可以停泊在外国的港口。在这些情形下,如果主张在内国商船或飞机上出生的子女,一律可以按照出生地主义赋予内国国籍,那就很容易产生双重国籍和国家之间的争论。因为,沿岸国或领空国有可能有理由按照出生地主义对出生在该国领海、领空和港口的人赋予原始国籍。如此以来,对当事人也会带来极大的不便。

除了上述两种例外情况,即享有豁免权者所生子女及临时过境者所生子女,不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许多国家的国籍法在采用出生地主义标准赋予在内国出生的人的原始国籍时,往往还规定有其他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或限制可以分为双亲都是外国人和双亲中只有一方是外国人两种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