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国籍在确定不同的居民对国家的不同关系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主权国家,无论在国际方面还是在国内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自然人的国籍所体现的是个人同国家的永久的法律联系。在许多国际私法关系中,往往需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属人法包括当事人国籍国法(本国法)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因此,国籍是适用属人法的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2023-07-24
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他出生的地方。也就是说,儿童出生于该国境内就被赋予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所有出生在这个国家领土上的儿童包括外国人所生的儿童,都被赋予这个国家的国籍,被认为是这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但是根据国际惯例,一国对于偶然在其境内旅行的外国人或暂住境内的外国人所生的子女以及某些享有豁免权的人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不得依出生地主义赋予其原始国籍。尤其是对于外国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境内所生子女,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及一些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驻在国不得依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他们国籍。在国际条约方面,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使馆人员非为接受国国民者,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不应专因接受国法律之适用而取得该国国籍”。按照该条,驻在国对外国大使和职员在当地所生子女就不能根据出生地主义,以法律当然赋予该国国籍。又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规定因出生于国家领土内取得国籍之法规,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在该国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之子女”。在国内法方面,如法国1973年修订国籍法典规定,本人出生在法国且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出生在法国的儿童为法国人。如果该儿童的父母只有一方出生在法国,那么他可以在年满18岁前6个月放弃法国国籍。除非在该儿童18岁以前,其具有外国国籍的父或母成为了法国人。但是以上规定并不适用于驻法国的外国外交代表之子女。
不过,对于其他派驻外国工作而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官员,如领事和其他商务官员、海关官员、公共卫生官员等,在驻在国境内所生的子女,国际法并不禁止驻在国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原始国籍,各国立法的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6]
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时,还必须对出生地的范围作出界定。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对出生地这一概念是持广义的解释的,即它不但包括该国的领陆、领空和领海,还包括位于领土界线外的本国的兵舰、商船或飞机。例如,阿根廷1965年《修订国籍、公民籍和入籍法》第1条规定,出生在阿根廷领土内、兵舰和军用飞机内,或在阿根廷国旗下的国际区域内者,都由于出生而是阿根廷人。又如墨西哥宪法第30条规定,出生于墨西哥军用或商用船舶、飞机上的人获得墨西哥国籍。[7]某些国际条约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1961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3条指出,“为了决定缔约国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在船上或飞机内出生,应当分别视为在船旗国或飞机登记国领土内出生,而不问出生时该船舶或飞机的所在”。
许多学者认为,对于出生在内国军舰内或军用飞机内的人,毫无疑问,是完全可以依据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他们的原始国籍,但这种做法能否推及适用于商船和民航飞机内所生的儿童,则是有疑义的。尤其在现代国际社会,人员流动的规模日见扩大,一艘游轮或一架民用飞机所载的旅客可能来自多个不同的国家,他们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而且游轮或飞机所航行的水域或空间以及停泊的地方既可能在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支配之下,例如,公海或公海上空;也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的主权支配之下,例如,商船可以停泊在它本国的港口,也可以停泊在外国的港口。在这些情形下,如果主张在内国商船或飞机上出生的子女,一律可以按照出生地主义赋予内国国籍,那就很容易产生双重国籍和国家之间的争论。因为,沿岸国或领空国有可能有理由按照出生地主义对出生在该国领海、领空和港口的人赋予原始国籍。如此以来,对当事人也会带来极大的不便。
除了上述两种例外情况,即享有豁免权者所生子女及临时过境者所生子女,不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许多国家的国籍法在采用出生地主义标准赋予在内国出生的人的原始国籍时,往往还规定有其他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或限制可以分为双亲都是外国人和双亲中只有一方是外国人两种不同的情况。
有关现代国籍法的文章
自然人的国籍在确定不同的居民对国家的不同关系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主权国家,无论在国际方面还是在国内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自然人的国籍所体现的是个人同国家的永久的法律联系。在许多国际私法关系中,往往需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属人法包括当事人国籍国法(本国法)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因此,国籍是适用属人法的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2023-07-24
自然人国籍的丧失,乃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身份。对于自然人国籍的丧失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予以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果他们的父或母一方仍保留有澳大利亚国籍,那么他们并不会丧失澳大利亚国籍。非希腊血统的希腊人如果永久离开希腊领土或居住在国外并且不打算在希腊生活,内政部则可根据国籍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认为该人已放弃其国籍,其在国外的未成年子女也将丧失希腊国籍。......
2023-07-24
在根据亲子关系赋予个人以原始国籍时,体现男女平等的双系血统主义取代了歧视妇女的单系血统主义或父系血统主义。如果该子女的母亲是瑞典人,而其父亲不是瑞典人,该子女亦取得瑞典国籍。如果该子女的父亲为瑞典人而其母亲不是瑞典人,则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该子女才能获得瑞典国籍,即在该儿童出生时或在该儿童出生前其父死亡时,其父为瑞典人或其父与其母存在有效婚姻。......
2023-07-24
国籍的恢复,是指已丧失某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国籍。国籍的恢复也称为国籍的回复。也就是说,外国人在入籍后又丧失内国国籍的,就不能恢复内国国籍。许多国家往往规定恢复国籍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恢复国籍的声明。......
2023-07-24
在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和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美国,虽然“公民籍”和“国籍”两词往往交互使用,但严格地讲,“公民”仅指出生在美国并受美国管辖,在美国具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而其他的属于不构成联邦各州的领土和属地的人,即出生于美国所取得的海外属地的人,则被称为国民,而非公民。也就是说,具有墨西哥国籍的人都是墨西哥国民,但只有年满18岁的国民才能获得墨西哥的公民权。......
2023-07-24
确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很显然应依该国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可以说是毫无疑义的。这个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准据法原则,已为现代世界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及判例和学说所公认。就国内立法来说,希腊1940年3月15日的民法典第29条也规定,“一个自然人对一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按照该国法决定”。至于各国国内法院承认这个原则的判例,多得几乎不胜枚举。......
2023-07-24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史,在中国并不算长。中国在20世纪以前不曾有过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国籍法。但是国籍法上的血统主义却一直是中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传统观念。即使其人是生于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并且取得了该国国籍,他还是保有中国国籍。[1]中国第一部国籍法是前清末期1909年制定的《大清国籍条例》。......
2023-07-24
单系血统主义是指仅以父或母一方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根据双系血统主义,只要父或母任何一方具有内国国籍,其子女出生时即获得内国国籍。这两部国籍法均采取了父系血统主义,只有在不知道父为谁或父亲无国籍时,子女才能从母亲的国籍。迄今为止,国际法并未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是否对依血统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作出一定的限制,完全由各国立法来自由裁量。......
2023-07-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