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此项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可以说,一国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取何种标准,是由其利益决定的。所以,在法人国籍划分问题上出现冲突,是国际上不同利益并存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
2023-07-24
出生国籍是法律直接创始或赋予的国籍,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各国的法律在赋予一个新生婴儿的国籍时,是基于一定的标准的。综观自然人国籍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赋予出生国籍的国内标准大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血统;第二种是出生地。以血缘关系为标准的法律制度被称为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1],以出生地为标准的法律制度被称为出生地主义(jus soli)。按照前一标准,子女出生时,根据亲子关系,以其父或/和母的国籍为准,只需其父或/和母具有内国国籍,就赋予子女以内国国籍。按照后一种标准,只要婴儿出生在一国境内,该国就赋予其国籍,而不问该婴儿父母的国籍。
从历史上看,血统主义无疑起源较早。在早期,国籍是从家族或部落的成员身份发展出来的,而家族或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社会群体。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某一家族或部落的成员,关键是看他与该家族或部落有没有血缘关系。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出生地主义逐渐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在西欧,封建主和臣民的关系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主将土地授给臣民,臣民则对封建主负效忠和服兵役等政治义务。在这种制度下,原始国籍当然只能以出生地为标准,血缘关系的意义相对来说不是很大。只有一个人出生在一国境内,他才能跟该国的封建主通过土地的授受而发生封建主与臣民的关系,他才能具有该国的国籍。出生地主义在法国大革命以前,盛行于欧洲各国,不过,它在亚洲,尤其在中国,似乎并没有得到适用。究其原由,主要是因为亚洲各国大多奉行闭关自守的国策,对外交往很少,这样,即便采出生地主义,也毫无意义可言。具有中国血统的婴儿绝少出生于中国境外,因此,纯粹采血统主义基本上解决了原始国籍的赋予问题。法国大革命以后,由于欧洲各国民族情绪高涨,随着法国国籍立法采取血统主义,很多国家也先后仿效,血统主义也就再次流行起来。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国际关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员的跨境流动日趋增多,这就使自然人的国籍问题变得复杂多了,只采用血统主义一种标准,显然已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于是,出生地主义又逐渐恢复了它的地位。这点既可以从国际法学会的会议作为证明,更可以从各国的国籍法立法进一步得到证实。在1880年于牛津举行的国际法学会的会议上,并无多少争议,就通过了采取血统主义作为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的决议,该决议仅仅把出生地主义用来确定父母不明或父母国籍不明的子女的国籍。但短短十多年后,在国际法学会1895年剑桥会议和1896年威尼斯会议上,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生地主义在较大的范围内得到了承认。1895年会议通过了“原始国籍不应当无限制地从一代到另一代在外国定居的人们中传递下去”这一原则。1896年会议通过的决议案第3条第1款则规定:“在一国境内所生的子女,如其父亲是外国人,但也出生在该国境内时,就具有该国国籍,但以后在该两个出生的时期内,该子女所属的那个家庭在该国有主要居所地,而且在其成年的那年(成年依其父的本国法及出生地法决定)未选择其父的国籍为条件。”由此可见,国际法学会的态度,从承认血统主义的绝对优势,趋向于承认出生地主义的一定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1939年哈佛法学院曾对这个问题作了抽样统计,在被统计的70个国家中,有17个国家纯粹以血统主义为根据,2个国家平衡地以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为根据,25个国家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补充,26个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来确定自然人的原始国籍。没有一个国家和国籍法纯粹以出生地主义为标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发现了这两个标准的结合。
李浩培先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也收集了99个国家的国籍法,并对它们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情况作了如下归类:[2]
(1)纯粹采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士登、苏丹、锡兰。
(2)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阿富汗、阿尔巴尼亚、朝鲜、比利时、保加利亚、柬埔寨、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原西德、希腊、冰岛、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黎巴嫩、卢森堡、摩洛哥、荷兰、挪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土耳其、南斯拉夫、加蓬、马尔加什、突尼斯、马里、阿尔及利亚、匈牙利、利比亚、西班牙、前苏联。
(3)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家共28个: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古巴、智利、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拉圭、南非、南罗德西亚、美国、英国、马来西亚、印度、尼泊尔、塞内加尔、象牙海岸、尼日尔、中非、尼日利亚。
(4)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秘鲁、法国、海地、印度尼西亚、利比里亚、墨西哥、尼加拉瓜、葡萄牙、乌拉圭、委内瑞拉、上沃尔特、刚果、爱尔兰、加纳、巴拿马、毛里塔尼亚、喀麦隆、乍得、多哥。
(5)纯粹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无。
由上可见,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自然人原始国籍的赋予上兼采了血统和出生地这两个标准,单纯地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为数不多,只以出生地为标准的国家则几乎一个也没有。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即使采用了相同标准的国家,它们在一些问题的具体规定上,或多或少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例如,墨西哥国籍法和葡萄牙国籍都是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标准的,但两者的内容却很不一样。根据墨西哥国籍法,下列人因出生而取得墨西哥国籍:
(1)生于共和国境内者,无论其父母的公民权属于何国;
(2)生于墨西哥境外,其父或母是墨西哥人者;
(3)生于墨西哥船舶或航空器内者,无论该船舶或航空器为民用抑或军用。
葡萄牙的国籍法的规定则更为详细,根据1981年的葡萄牙国籍法,原始国籍因以下几种情形而获得:
(1)生于葡萄牙,其父和/或母为葡萄牙国籍者;
(2)生于境外,其父和/或母为葡萄牙国籍者,且在出生时,其父母是在境外为葡国服务;
(3)生于境外,其父和/或母为葡萄牙国籍者,且其父母希望其获得葡萄牙国籍;
(4)生于葡萄牙,其父和/或母虽为外国人但在葡国居住至少6年者,除非是在葡萄牙为他国服务;
(5)生于葡萄牙未获得任何他国国籍者。
有关现代国籍法的文章
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此项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可以说,一国在法人国籍问题上采取何种标准,是由其利益决定的。所以,在法人国籍划分问题上出现冲突,是国际上不同利益并存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
2023-07-24
即一个法人在某国注册成立,同时必须在该国有住所,才能具有该国国籍,才能为他国承认。因此,依复合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较之依传统的单一标准有更可取之处。但是,复合标准说也具有严重的缺陷。......
2023-07-24
在我国,法人国籍问题的标准是以成立地为准的,因为成立地标准既易确定又能使法人国籍保持稳定性。所谓“惯常国籍”是指法人一贯以某国法人的名义出现,与其交往的国家也一般将其作为该国的法人对待。我国在与外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条约中,已有个别条款规定法人国籍。......
2023-07-24
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他出生的地方。按照该条,驻在国对外国大使和职员在当地所生子女就不能根据出生地主义,以法律当然赋予该国国籍。[6]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时,还必须对出生地的范围作出界定。因为,沿岸国或领空国有可能有理由按照出生地主义对出生在该国领海、领空和港口的人赋予原始国籍。......
2023-07-24
国籍唯一原则是关于国籍问题的第二个国际法原则。可以说,保证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该只有一个国籍;保证已婚妇女有选择国籍和保留原来国籍的权利;减少无国籍并规定如父母无国籍,其子女应取得出生地之国籍;保护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基本权利等已成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此外,国籍唯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法人、船舶、民用航空器。这是所有国籍主体和准主体应共同遵循的原则。......
2023-07-2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需要承担严格安全管理、制定适航标准并监督执行、颁发证件以及禁止不符合安全有序和平等竞争原则使用航空器等义务。另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还得履行国际合作的义务,这也是芝加哥公约所倡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还着重强调,民用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以及无线电台执照。......
2023-07-24
我们知道,法人国籍是指法人从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法人国籍的冲突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的国籍问题涉及法人的归属问题、法人的控制管理问题、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因而是相当重要的。研究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和方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24
于是在1513年重新出版这张地图时,他将原来放置在南美地区的“亚美利加”换成了“未知大陆”,但为时已晚。而1538年,地图大师墨卡托又将“亚美利加”这个名字用来标注南、北美洲两块大陆,至此,整个新大陆统一被称为“美洲”,亚美利加——无可更改了。1504年他公开发表了《亚美利哥航海志》,率先提出哥伦布到达的不是印度或亚洲的边缘,而是一个新大陆。......
2023-07-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