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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概念解析

【摘要】:在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和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美国,虽然“公民籍”和“国籍”两词往往交互使用,但严格地讲,“公民”仅指出生在美国并受美国管辖,在美国具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而其他的属于不构成联邦各州的领土和属地的人,即出生于美国所取得的海外属地的人,则被称为国民,而非公民。也就是说,具有墨西哥国籍的人都是墨西哥国民,但只有年满18岁的国民才能获得墨西哥的公民权。

国籍一词中的“国”是指国家,“籍”是指籍贯,合起来讲,即国家上的籍贯。自然人的国籍,乃指自然人在籍贯上属于哪一个国家。从法律的观点来看[1],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体现了自然人同国家的法律上的联系。基于这种法律联系,自然人接受国家的法律管辖,服从国家的属人优越权,享有和承担该国的法律为其本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负效忠的义务;同时,这种法律联系从国际方面讲,也是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是国家必须具备的四个要素,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则很难说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而在构成国家的这四个要素中,人口可以说是处于第一位的。[2]自然人的国籍制度则是确定任何国家所不可缺少的人口的,因此,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重要利益。而且从国际的角度来看,自然人的国籍对国际关系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为它直接或间接地将全世界的所有人口分配给各主权国家。[3]

在很多情况下,说某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也就是指该人是该国的国民或公民。在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和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的含义基本相同。例如,1986年修订的《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资格法》就是把国籍和公民资格两个词看成是同义的。但是在有些国家,国籍的含义同公民资格并不完全相同,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不一定都是该国的公民,因而不都享有公民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方面的权利。例如1935年希特勒制定的法律将德国公民资格和德国国籍加以区别,前者仅限于日耳曼或同一血统的人,只有他们才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其他人种,如犹太人,尽管可能具有德国国籍,但几乎被剥夺了所有的政治权利乃至民事权利。在美国,虽然“公民籍”和“国籍”两词往往交互使用,但严格地讲,“公民”仅指出生在美国并受美国管辖,在美国具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而其他的属于不构成联邦各州的领土和属地的人,即出生于美国所取得的海外属地的人,则被称为国民,而非公民。这部分人对美国有效忠义务,而且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美国国民,但他们在美国享有的政治权利是有限的。

此外,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国籍和公民权这两个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例如,墨西哥的宪法第34条就规定:墨西哥国民年满18岁时成为墨西哥公民。也就是说,具有墨西哥国籍的人都是墨西哥国民,但只有年满18岁的国民才能获得墨西哥的公民权。[4]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尽管一国的国内法可以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在政治地位上加以区别,在称谓上作出区分,但这在国际法上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只要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不管他是不是其公民,在国际方面同样受他的国籍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