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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籍公约:主要内容与特点

【摘要】: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1997年11月7日正式通过了《欧洲国籍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在进行法律协调和统一方面取得的又一新成果。其中最典型的新标志和例证就是《欧洲国籍公约》。根据该公约的第27条的规定,《欧洲国籍公约》应在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由于该公约在欧洲地区所处的特殊地位,其正式生效和实施应为期不远。

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1997年11月7日正式通过了《欧洲国籍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在进行法律协调和统一方面取得的又一新成果。欧洲理事会是1949年成立的一个欧洲地区性国际组织,“通过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法律和行政事务方面缔结协定和采取共同行动,以及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达到保卫和实现作为成员国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并促进它们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目的,实现其成员国间更大的联系”[9]。在这一目标和原则的导引下,它在近半个世纪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私法领域的统一化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由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外交部长或其他代表组成的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作为该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机构,非常重视组织内部的法律协调和私法统一工作,并为此专门在1963年设立了一个“法律协作委员会”。在“法律协作委员会”的积极努力下,欧洲理事会已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私法的统一化签署了80多个公约和协定,[10]对区域性法律协调和趋同化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产生了非常显著的影响。其中最典型的新标志和例证就是《欧洲国籍公约》。该公约于1997年11月6日在斯特拉斯堡订立,第二天便为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字。现已有奥地利、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瑞典、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等15个国家签署了《欧洲国籍公约》。根据该公约的第27条的规定,《欧洲国籍公约》应在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由于该公约在欧洲地区所处的特殊地位,其正式生效和实施应为期不远。然而,尽管《欧洲国籍公约》属于专门规定国籍问题的区域性公约,但它并非只调整国籍事项的某个特定领域,而是就国籍问题的方方面面作了一揽子规定,因此,它的制定和生效无疑会对整个国际社会在国籍方面的统一立法和各国国籍法的趋同化产生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