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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性原则的普及和推广

【摘要】:如《法国民法典》第33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其父母承认,才能由于其父母的嗣后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至于1945年的法国国籍法典则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取得原始国籍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予以不同的规定。很显然,上述规定把亲子关系的确认列为非婚生获得法国国籍的附加条件,带有歧视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烙印。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国籍问题。在早期,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并不平等,因而准婚生(或准正)一直是儿童取得或丧失国籍的方式之一。如《法国民法典》第33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其父母承认,才能由于其父母的嗣后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至于1945年的法国国籍法典则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取得原始国籍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予以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典第17至19条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只有在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能在出生时取得法国国籍:

(1)该非婚生子女与其双亲中具有法国国籍的一方的亲子关系首先得到确认;

(2)该非婚生子女与其双亲中具有法国国籍的一方的亲子关系确定在后,但其双亲中与其亲子关系首先被确定的一方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

(3)该非婚生子女其双亲中具有法国国籍的一方的亲子关系确定在后,与其双亲中具有外国国籍的另一方的亲子关系确定在先,但该非婚生子女出生于法国;

(4)该非婚生子女与其双亲中具有法国国籍的一方的亲子关系确定在后,与其双亲中具有外国国籍的另一方的亲子关系确定在先,且该非婚生子女出生在法国时,虽然在出生时即为法国人,但得于成年前六个月内放弃法国国籍。

很显然,上述规定把亲子关系的确认列为非婚生获得法国国籍的附加条件,带有歧视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烙印。不过,我们前面讲到,1973年的法国国籍法典已完全废除了这一规定,并代之为“子女,不论婚生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为法国人者,为法国人”这样的体现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的条款。现在,由于规定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做法已广为接受,因而准正作为非婚生子女取得父母的国籍的一种方式已经从大多数国家的国籍立法中消失。如我国国籍法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因而,在我国国籍法中并不存在准正问题,更不存在准正对国籍的影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