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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与婚姻关系分离趋势日益强化

【摘要】:在婚姻问题上,女子国籍独立原则逐渐取代了“妻随夫籍原则”。如在英国,1844年的一个法律废弃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已婚妇女国籍独立的做法,而改为规定外国女子与英国人结婚时取得英国国籍的原则。1870年的一项法律更是规定了英国女子与外国人结婚时丧失英国国籍的原则。1997年11月的《欧洲国籍公约》更为特别地强调“婚姻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国籍自动变更原则”,使两者的分离趋势得到了立法的进一步肯定。

婚姻问题上,女子国籍独立原则逐渐取代了“妻随夫籍原则”。在早期,几乎所有的国籍法都具有这样的规定:内国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丧失内国国籍,外国女子同内国男子结婚,取得内国国籍。这就是所谓的无条件的“妻随夫籍”原则。这个原则乃男尊女卑思想在国籍法中的具体反映。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2条和第19条第1款分别规定,“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法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自法国民法典树立这个原则以来,在整个19世纪以及20世纪初,绝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争相仿效。如在英国,1844年的一个法律废弃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已婚妇女国籍独立的做法,而改为规定外国女子与英国人结婚时取得英国国籍的原则。1870年的一项法律更是规定了英国女子与外国人结婚时丧失英国国籍的原则。1930年7月22日的埃塞俄比亚国籍法第2条和第11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埃塞俄比亚国民同外国女子的正式婚姻,赋予后者以埃塞俄比亚国籍;埃塞俄比亚女子由于同外国人结婚,就丧失埃塞俄比亚国籍”。此外,有些国家的国籍法并未完全采纳“妻随夫籍”原则,而是对原则予以了一定的限制或施加了一定条件。如1907年8月22日的海地国籍法规定,“同海地男子结婚的外国女子依从其丈夫的地位;同外国男子结婚的海地女子保持其海地国籍”。又如,1952年的瑞士国籍法也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瑞士女子同外国人结婚时,如果她由于婚姻而取得或已取得其夫的国籍,且在公告结婚或举行婚礼时并未声明愿意保持瑞士国籍,则丧失瑞士国籍”。

上述无条件的“妻随夫籍”原则或有条件的“妻随夫籍”原则现已为绝大多数国籍法所摒弃,而女子国籍独立的做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国籍立法和实践的承认和采纳。如美国早在1922年9月22日通过的克布尔(Cable)法案中就已大体上确立了妇女并不由于婚姻而当然变更国籍的做法。至于1973年法国的修正国籍法的第37条则明确规定,“婚姻并不当然影响国籍”。目前,仍旧固守“妻随夫籍”原则的国家已为数不多,而且往往是一些极不发达的国家或宗教国家,如阿富汗、利比亚、伊拉克、埃塞俄比亚等。[7]与此相反,规定女子国籍独立的国家则日见增多。这些国家的国籍法要么已基本上没有把婚姻列为取得或丧失国籍的方式之一,要么明确规定婚姻并不影响女子的国籍。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国家的国籍法出于避免和消除国籍冲突之目的,规定如果内国女子由于与外国男子结婚根据外国国籍法取得该外国国籍,或外国女子同内国男子结婚根据外国法丧失该外国国籍,为了避免该女子成为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允许该女子在一定条件下丧失内国国籍或取得内国国籍。这样的规定尽管从客观上讲导致了婚姻影响女子国籍之结果,但从本质来看,它并非“妻随夫籍”原则之立法表现。1997年11月的《欧洲国籍公约》更为特别地强调“婚姻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国籍自动变更原则”,使两者的分离趋势得到了立法的进一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