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内含男女平等原则的双系血统主义确定自然人原始国籍的主导标准

内含男女平等原则的双系血统主义确定自然人原始国籍的主导标准

【摘要】:在根据亲子关系赋予个人以原始国籍时,体现男女平等的双系血统主义取代了歧视妇女的单系血统主义或父系血统主义。如果该子女的母亲是瑞典人,而其父亲不是瑞典人,该子女亦取得瑞典国籍。如果该子女的父亲为瑞典人而其母亲不是瑞典人,则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该子女才能获得瑞典国籍,即在该儿童出生时或在该儿童出生前其父死亡时,其父为瑞典人或其父与其母存在有效婚姻。

在根据亲子关系赋予个人以原始国籍时,体现男女平等的双系血统主义取代了歧视妇女的单系血统主义或父系血统主义。在早期大多数国家的国籍法中,往往是把父亲的国籍作为赋予子女原始国籍的标准,而母亲则由于无条件的“妻随夫籍”原则并不保有自己原来的与其夫不同的国籍,或者即使允许妻子的国籍与其丈夫的国籍不一样,她的国籍对子女的国籍没有任何影响。如1924年10月9日的伊拉克国籍法第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出生时,其父为伊人者,不论在何地出生,都应认为是伊拉克国民”。有些国家的国籍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母亲的国籍对其子女的国籍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大多只是作为例外情况来对待或者附加一定的限制。如1950年5月27日丹麦国籍法第1条第1项规定,“下列各人在出生时取得丹麦国籍:

(1)婚生子女,其父是丹麦人者;

(2)婚生子女,出生在丹麦,其母是丹麦人,其父国籍或该子女并不由于出生而取得其父的国籍者;

(3)非婚生子女,其母是丹麦人者”。

又如,法国1945年国籍法典规定,婚生子女其父为法国人者,不论是否出生于法国,在出生时即根据血统原则赋予法国国籍。而婚生子女其母是法国人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能根据血统原则赋予子女法国国籍:

(1)其父是法国人;

(2)其父国籍不明;

(3)其父是外国人,而该婚生子女出生于法国;

(4)该婚生子女出生于外国,且其父是外国人时,虽然在出生时即为法国人,但得于成年前6个月内放弃法国国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男女平等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国籍方面男女平等观念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国籍法所吸收。如1992年2月5日的意大利国籍法规定,“父或母一方为意大利人者,其子女出生时取得意大利国籍”。又如澳大利亚1986年公民法明确规定,所有1986年8月20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如果其父母任何一方于其出生时具有澳大利亚国籍或在澳大利亚有住所,则获得澳大利亚国籍。1973年法国修订国籍法完全废弃了1945年的国籍法中的歧视妇女的做法,而是十分明确地规定,“子女,不论婚生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至于1991年瑞典政府提交的有关国籍问题的建议案更是进一步强调了母亲的国籍对子女的国籍的影响,该建议案指出:瑞典公民所生的子女自动取得瑞典国籍。如果该子女的母亲是瑞典人,而其父亲不是瑞典人,该子女亦取得瑞典国籍。如果该子女的父亲为瑞典人而其母亲不是瑞典人,则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该子女才能获得瑞典国籍,即在该儿童出生时或在该儿童出生前其父死亡时,其父为瑞典人或其父与其母存在有效婚姻。在这里,母亲的国籍对子女的国籍,相对于父亲的国籍而言,影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