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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消除国籍冲突、解决国籍问题的多边公约

【摘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有关国籍的双边国际条约是很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减轻或防止国籍积极冲突,以减轻这种抵触所发生的一些不幸后果。这些双边条约中的另一类则规定,在缔约国双方相互关系的范围内,将缔约国双方的某些国籍法规定变更,而规定统一的国籍法规范,借以消除、减轻或预防国籍冲突。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问题,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若干有关国籍问题的多边国际公约。

国籍法虽然是国内法,但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应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际间避免国籍冲突的重要途径。

有关国籍的双边国际条约是很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减轻或防止国籍积极冲突(即多重国籍),以减轻这种抵触所发生的一些不幸后果。由于这些条约为了达到解决国籍积极冲突这个目的所采用的方法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只是规定在两个相冲突的国籍中,给予一个以优越的地位,而并不取消另一个,借以消除由于国籍冲突所发生的不幸后果,而并不改变缔约国双方的有关国籍法规定。例如,德国在1927年分别同阿根廷、秘鲁和巴拉圭订立的有关兵役的一些协定规定,在这些美洲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德国国民,如果履行各该美洲共和国兵役法上规定的兵役义务,就被认为是履行了德国法上规定的德国国民所应履行的兵役义务。这些协定都明文提到上述规定不影响关系人在国籍方面的地位。

这些双边条约中的另一类则规定,在缔约国双方相互关系的范围内,将缔约国双方的某些国籍法规定变更,而规定统一的国籍法规范,借以消除、减轻或预防国籍冲突。在这方面,中国和印度尼西亚1954年签订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是一个很重要的双边条约,其中作出了不少在两国间的关系上统一的国籍法规定,借以在两国间消除已发生的双重国籍,并且防止此后发生双重国籍的可能性。

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问题,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若干有关国籍问题的多边国际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比较重要的有:1930年4月12日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和1933年订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妇女国籍的公约》等。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籍问题列为优先考虑的编纂项目之一,先后签订的国际公约有:1954年9月28日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1月29日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8月30日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从而使有关国籍问题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注释】

[1]参见[美]鲁思·唐纳:《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纽约1994年英文版,第19页。

[2]参见[美]鲁思·唐纳:《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纽约1994年英文版,第27页。

[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296页。

[4][韩]柳炳华:《国际法》上册,朴国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5]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8页。

[6]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页。

[7]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41页。

[8]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页。

[9][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8页。

[10]参见[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1990年英文版,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