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书应交存国际联盟秘书厅。第二十四条自一九三一年一月一日起,尚未于该日以前签字于本公约的国际联盟会员国及第二十二条所述非会员国均得加入本公约。国际联盟秘书长应将每一加入的事实通知国际联盟会员国及第二十二条所述非会员国,指明加入的日期。第二十六条自第二十五条所规定记事录作成后之第九十日起,本公约对于在记事录作成之日已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所有国际联盟会员国及非会员国发生效力。......
2023-07-24
国籍法虽然是国内法,但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应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际间避免国籍冲突的重要途径。
有关国籍的双边国际条约是很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减轻或防止国籍积极冲突(即多重国籍),以减轻这种抵触所发生的一些不幸后果。由于这些条约为了达到解决国籍积极冲突这个目的所采用的方法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只是规定在两个相冲突的国籍中,给予一个以优越的地位,而并不取消另一个,借以消除由于国籍冲突所发生的不幸后果,而并不改变缔约国双方的有关国籍法规定。例如,德国在1927年分别同阿根廷、秘鲁和巴拉圭订立的有关兵役的一些协定规定,在这些美洲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德国国民,如果履行各该美洲共和国兵役法上规定的兵役义务,就被认为是履行了德国法上规定的德国国民所应履行的兵役义务。这些协定都明文提到上述规定不影响关系人在国籍方面的地位。
这些双边条约中的另一类则规定,在缔约国双方相互关系的范围内,将缔约国双方的某些国籍法规定变更,而规定统一的国籍法规范,借以消除、减轻或预防国籍冲突。在这方面,中国和印度尼西亚1954年签订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是一个很重要的双边条约,其中作出了不少在两国间的关系上统一的国籍法规定,借以在两国间消除已发生的双重国籍,并且防止此后发生双重国籍的可能性。
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问题,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若干有关国籍问题的多边国际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比较重要的有:1930年4月12日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和1933年订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妇女国籍的公约》等。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籍问题列为优先考虑的编纂项目之一,先后签订的国际公约有:1954年9月28日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1月29日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8月30日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从而使有关国籍问题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注释】
[1]参见[美]鲁思·唐纳:《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纽约1994年英文版,第19页。
[2]参见[美]鲁思·唐纳:《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纽约1994年英文版,第27页。
[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296页。
[4][韩]柳炳华:《国际法》上册,朴国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5]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8页。
[6]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页。
[7]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41页。
[8]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页。
[9][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8页。
[10]参见[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1990年英文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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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在上述几个多边条约中,《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及《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公约》为区域性的公约。公约第1条第1项首先从原则上规定:缔约国对在其领土出生,非取得该国国籍即为无国籍者,应给予其国籍。......
2023-07-24
兹结合有关理论和实践,并参照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提出我们的看法。我们认为对于法人国籍的问题,借鉴这种做法是可行的。《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4条第3款也规定,“多重国籍人,不具有土耳其国籍的,则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至于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一般主张以该法人的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也是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
2023-07-24
《欧洲国籍公约》第3条第2款明确指出,“只要不违背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以及一般公认的国籍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以承认”。除此以外,《欧洲国籍公约》第4条还确立了“人人都有权取得一国国籍”的原则。以此为基础,《欧洲国籍公约》第4条还进一步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由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取得、丧失、恢复和确认的形式条件或程序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欧洲国籍公约》便专门以一章对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2023-07-24
我们知道,法人国籍是指法人从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法人国籍的冲突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即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法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法人的国籍问题涉及法人的归属问题、法人的控制管理问题、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因而是相当重要的。研究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和方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24
如前所述,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现象。法人国籍的冲突既包括积极的冲突也包括消极的冲突。这已成为国籍法在国籍问题方面的一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问题,已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诚然,探讨解决法人国籍之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的论著尚很鲜见,特别在我国,对法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及方法这一问题,尚无人涉及。......
2023-07-24
对于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采取以下的办法: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又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条规定,“应适用本国法而当事人的国籍无法决定或无国籍,则适用其住所地法”。第181条则对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作出如下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023-07-24
因而,违背禁止多国籍船原则并不一定造成无国籍船现象或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大公约的这类规定势必导致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影响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维持,应予以修改和完善。早期海商法学者认为无国籍船是海盗船,应予以追捕、没收船舶以及处罚船上人员。具体而言,无国籍船舶或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的彻底消除和防止。......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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