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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内涵与外延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人员交往频繁,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国境内都有外国人。国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除了包括一国的国民、公民和被治者以外,并且包括该国的被保护国的被治者以及由该国托管或在它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内的土人。一般而言,国籍和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

1.国籍的定义

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人员交往频繁,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国境内都有外国人。区别谁是本国人,谁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需要看这些人的国籍。具有本国国籍的是本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是外国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是无国籍人。

国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国籍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则是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才开始的[1]。对于什么是国籍,各国学者曾经提出过不少定义:有的认为,国籍是个人对国家的契约关系或者是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也有的认为,国籍是个人作为一个集体的成员的身份,或者是自然人与一定的国家的稳固的法律联系;有的则认为,国籍是根据效忠和保护来确定的,这种效忠和保护赋予各国有关其国民的权利和义务。[2]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认为,“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情感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相互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它可以说是构成下述事实的一种法律表现:直接由法律授予或者由于当局的行为的结果而授予国籍的个人,在事实上是与授予国籍的国家的居民的联系要比与其他任何国家的居民的联系更为密切的”[3]。可见,这些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意义和性质。不过,国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因此,狭义的国籍是专指自然人的国籍。而广义的国籍,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而且包括法人的国籍、航空器的国籍和船舶的国籍,即表明法人、船舶和航空器等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正如韩国国际法学者柳炳华所指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某些财产与一国有特殊关系时,根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联系,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4]

2.与国籍相关的几个术语的使用问题

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汉语里,最恰当的名词是“国民”,因而,在习惯上时常也称之为“某国人”。相当于“国民”的名词,在英文和法文都是“National”。人们有时把“公民”(法文“Citoyen”,英文“Citizen”,德文“Staatsbürger”)用做国民的同义语,从而把“公民籍”、“公民资格”或“公民地位”(Citoyenneté,Citizenship)用作“国籍”(Nationalité,Nationality,Staatsangehörigkeit)的同义语。[5]例如,加纳1957年《国籍和公民籍法》第3条规定,“一个加纳公民(Citizen)在加纳可以为了任何目的,用‘加纳公民’(‘Citizen of Ghana’或‘Ghanian Citizen’)的字样,或者用‘加纳国民’(‘National of Ghana’或‘Ghanian National’)的字样来指称他的国籍(Nationality)”。显然,按照这种用法,“国籍”(Nationality)和“公民籍”是同义语,因此很多国家用“公民籍法”的名词来指称国籍法。例如,加拿大国籍法在英文中称为“Canadian Citizenship Act”,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subject”、“sujet”、“ressortissants”这几个名词在英文和法文中也常被用作“National”的同义语。但是,严格地说,这些名词的意义同National也有些差异。“subject”和“sujet”的真正含义是被治者,即是受某一公众权力支配的人或隶属某一主权的人。因此,相对国民的含义来说,被治者的含义更为广泛。甲国的被治者,可以具有该国国籍,也可以不具有该国国籍。例如,甲国的被保护国的国民,显然没有甲国国籍,也是甲国的被治者。而且,居留在甲国的外国人,也可以说是甲国的暂时被治者(sujets temporaires)。但是,习惯上的用法是把subject和sujet这两个名词用于国民,因而可以认为这两个字同National是同义的。在汉语里,这两个字经常被译作“臣民”,因为它们常指君主国家中的国民。

“Ressortissant”一词的正确意义是指隶属一国属人主权的人。[6]所以它的意义较“subject”或“sujet”更广。它除了包括一国的国民、公民和被治者以外,并且包括该国的被保护国的被治者以及由该国托管或在它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内的土人。但现在人们也时常把这个字作为“National”的同义语来使用。

一般而言,国籍和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但是,有些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属于本国的各种不同居民加以区别,造成国民与公民在政治地位上的差别。例如,已经废止的1935年9月15日的德国法律曾经区别德国公民籍和德国国籍,“日耳曼血统或相近血统”的人才能具有德国公民籍,并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在美国,“公民籍”和“国籍”两词往往相互使用,但“公民”仅指出生在美国并受美国管辖,在美国具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而其他的属于不构成联邦各州的领土和属地的人则被称为“国民”。这部分人对美国有效忠的义务,而且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美国国民,但是他们在美国不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在法国,法国本土的人为法国公民,法国殖民地的人具有法国国籍则为法国国民,但不是法国公民。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而国民只享有部分政治权利。在英国和英联邦范围内也有类似的情况。[7]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一个人只要具有一国国籍,他就和该国发生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不论他居住在何处,都受国籍国的管辖和保护。因此,这种区别并无实际意义。

应该指出的是,在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的意义上的“国籍”,与在某一民族(指一个种族而言)成员资格的意义上的“民族籍”(即属于哪个民族),尽管在英语中都是“Nationality”这个词,但我们在实践中不应把它们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