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诉讼时效案例解析:2005年王某与钛金公司、马某的案件审理过程

诉讼时效案例解析:2005年王某与钛金公司、马某的案件审理过程

【摘要】:2005年3月24日该案开庭审理,王某未出庭参加诉讼。2005年4月5日法院作出裁定,该案按照原告王某撤诉处理。被告钛金公司、马某共同辩称:原告起诉书中所涉事实已经法院多次审理,此次起诉没有任何新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马某已找到相关原件,足以证明该案涉及的事情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一】

[案情][1]金某、徐某等5人合著了 《世界问题报告》,金某又与傅某共同创作了 《挑战世界——美国出兵海外纪实》一书,并于1999年11月出版。2002年7月A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侯某主编的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经对比,《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与 《挑战世界》的部分内容相同。

2003年1月3日,叶某以 《世界问题报告》、《挑战世界》作者代表的身份向A出版社发出传真声明,指出 《世界问题报告》、《挑战世界》的作者发现A出版社出版了侵犯其著作权的书籍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希望A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提出解决方案

2004年4月13日,《世界问题报告》的作者金某、徐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原告代理人为上述叶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侵犯金某、徐某等5人合著的 《世界问题报告》,判令A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7月2日,金某、傅某在北京图书大厦购得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发现该书大量抄袭原告所著的 《挑战世界》,抄袭字数合计为118 581字。A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和许可,未尽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大面积剽窃原告的原创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并称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行为亦侵犯其著作权。

2006年6月30日,金某、傅某二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①A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②A出版社赔偿原告损失3.6万元;③A出版社在 《人民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④A出版社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 000元;⑤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在该案庭审过程中,金某否认曾授权叶某与A出版社交涉侵权一事。

原审法院认为,金某、傅某是 《挑战世界》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叶某曾于2003年1月3日就被告的侵权行为代表金某、傅某主张过权利, 2004年4月亦有法院的相关诉讼,由此金某、傅某最迟在2004年4月就应当知道侵权的事实。因此2006年6月30日,金某、傅某在知道侵权两年之后才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傅某、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2004年4月相关法院的相关诉讼,认定傅某最迟在2004年4月就应当知道侵权的事实,但上述诉讼只能证明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金某在2004年4月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不能据此推论认定非案件当事人的傅某的知情状态,故原审法院认定傅某就本案原审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原审法院认定叶某曾于2003年1月3日就被告的侵权行为代表金某、傅某主张过权利,但对该事实金某、傅某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成立有误。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分析]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35条和第13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该案的原告之一金某,曾于2004年4月与 《世界问题报告》其他4位作者对A出版社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即表示金某当时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06年6月30日,其与傅某一同就A出版社一书侵害其 《挑战世界》著作权提起诉讼时,金某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但该书另一作者傅某,未曾参与 《世界问题报告》一书的诉讼,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在2004年7月2日购买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前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所以,只能认定2004年7月2日,傅某购买 《当代世界热点问题大透析》一书的时候才知道他的权利被侵害,也就是说,其2006年6月30日提起的诉讼,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二】

[案情][2]1983年,王某、马某 (化名)等一起编著 《离子镀技术》一书,欲在K出版社出版。1984年,王某完成由其创作部分的共计18万字的 《离子镀技术》书稿,并将书稿交与K出版社,而后K出版社称将该书稿交付马某,以协调 《离子镀技术》一书的写作和统稿。马某,是某钛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88年8月,该钛金公司未经王某同意两次编印含有王某书稿内容9万余字的 《离子镀技术》培训教材,供该公司经营使用,采取售离子镀膜机送培训教材方式,随机奉送 《离子镀技术》培训教材。

1999年,原告以出版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钛金公司和K出版社,并获得胜诉的终审判决:《离子镀技术》书稿为王某编写,王某是该书稿的作者,钛金公司利用王某的书稿编印 《离子镀技术》培训教材,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长城钛金公司在《科技日报》上就侵权一事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 320元。同时,判决K出版社支付稿酬和经济赔偿费共计5 000元。

2002年7月5日,被告钛金公司在 《科技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时却出现新的侵权,声明中出现不是作者的王某的名字,且把马某的名字放在原告之前,具体声明内容:“我公司1988年8月编印 ‘离子镀技术’培训教材,使用了马某、王某等人编著的 ‘离子镀技术’(未出版)一书的手稿,未征得原著作人同意,特向原著作者赔礼道歉。”

2004年,王某以声明内容又向法院起诉马某、钛金公司、K出版社侵犯其作品署名权、名誉权

2005年3月24日该案开庭审理,王某未出庭参加诉讼。

2005年4月5日法院作出裁定,该案按照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2007年2月26日后,王某又多次以邮件形式向法院邮寄起诉状,并汇出诉讼费

被告钛金公司、马某共同辩称:原告起诉书中所涉事实已经法院多次审理,此次起诉没有任何新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马某已找到相关原件,足以证明该案涉及的事情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主要针对的是2002年被告钛金公司刊登致歉声明是否侵权的问题,而王某在2004年曾对此进行诉讼主张过权利,2005年4月5日法院按王某撤诉处理。2007年2月26日王某又多次以邮件形式向法院邮寄起诉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对被告钛金公司、马某有关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规定表明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而不是权利人怠于行使。而且法律规定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王某在2004年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被侵害的权利,然而由于一定事由的存在导致其在2005年4月5日的开庭审理中无法到场,并且在2007年2月26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提起诉讼。但是2007年2月26日后,王某又多次以邮件形式向法院邮寄本案起诉状,并汇出诉讼费,积极地主张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由此可以判定,在2005年4月5日到2007年2月26日期间,是王某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期间。我们不能按照普通诉讼时效的持续时间来判断,认为王某已错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再次主张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判断中,我们应当注意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案例中并未详细描述王某时效中断的原因,所以我们无法针对事由进行分析判断,只好简单认可王某的中断事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当法定事由。

[启示]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在我国出版业的诸多活动中都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为了更好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出版企事业单位、作者等都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尽可能迅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怠于行使,可能不经意间就错过了诉讼时效。特别是在出版物货款结算、相关出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很多行为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例如,甲出版社向乙销售商提供出版物供其销售,乙因财务紧张暂未支付货款,承诺随后短期内会将货款补齐。可是却一直延期,此时甲应该及时催促其支付货款,若乙仍不理会,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若甲因与其良好的业务关系,任其拖欠、也不予催交,两年过后就无法通过诉讼来取得货款。因为其怠于行使,已丧失诉讼时效。还有,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关于出版合同中规定的出版日期、交稿日期、署名等问题,都可能引发诉讼时效问题。

[1] http://www.pkulaw.cn/cluster_call-form.aspx?menu.item=case[EB/OL].

[2] http://www.pkulaw.cn/cluster_call-form.aspx?menu_item=case[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