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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广告违法行为的第三节: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摘要】:根据我国 《广告法》的规定,出版业中广告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一)无证照经营无证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营业证明,而擅自进入广告市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反 《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我国 《广告法》的规定,出版业中广告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无证照经营

无证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营业证明,而擅自进入广告市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行为。《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

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无证照经营者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 000元以下罚款。

(二)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内容不实的、造成欺骗和误导后果的违法的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1)在广告用语中,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功效等说明不符合商品实际情况,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夸张词语。依据 《广告法》第7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检验、鉴定或审批授予核发证明文件,却在广告中谎称产品质量达标、认证合格、获专利、获奖、有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等内容。

(3)擅自改变商品获奖的时间、级别、领奖部门以及扩大商品获奖的范围。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为本企业或产品作虚假宣传。

(5)以邮购、预售商品为名,利用广告骗取购货款。

对违反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是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

《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形象,广告的画面、文字和语言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内容,因广告使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受到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