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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规定详解:聚焦第七章

【摘要】: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科学和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规定,是 《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和原则。同时又公布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趋于完善,著作权保护翻开了新的一页。

著作权 (Copyright),也称为版权,我国1990年颁布的 《著作权法》在附则里规定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一次在法律上将 “著作权”与 “版权”明确为同义词。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科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并规定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从而协调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 《宪法》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关于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出版发行事业……的规定,是 《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和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又公布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997年修订的 《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 《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亦于2002年8月再次发布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趋于完善,著作权保护翻开了新的一页。

出版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著作权问题,这些著作权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出版单位及其编辑,以及在出版单位出版作品的作者,都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他们的作品,是 《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另一方面,出版单位是作品的出版者、传播者,在出版作品的过程中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