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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行为分析

【摘要】: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经营者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消费者从商品的价格中可以对其价值作出一定的判断,如果商家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启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低价销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为手段。

一、法律原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者地位的经营者;第二,经营者在主观上有实施该行为的故意,即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第三,经营者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成本是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

相关法律法规还有: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1]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安泰科公司)诉亿特网华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 (简称亿特网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亿特网华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做出驳回该异议的裁定后,亿特网华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9日做出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安泰科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的专业化机构,通过所经营的 “中国金属网”为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凡欲获得该公司信息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与该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购买不能为多个用户同时使用的账号和密码,才能浏览该公司网站上的全部信息内容。亿特网华公司是2000年初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没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也一直从事有偿的网络信息服务。其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安泰科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抄袭大量富有商业价值的行业动态信息、分析文章,并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产品上传到其所经营的 “中华商务网”,通过该网站向其客户进行有偿传输。这种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信息采集成本,低价销售给客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安泰科公司客户流失到该公司。因此安泰科公司起诉,要求亿特网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 “中华商务网”上删除在该公司网站抄袭的文章,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在 “中华商务网”、“中国金属网”及相关行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查证审理,判决亿特网华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分析]

(一)低价销售损害竞争者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价格法》都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经营者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安泰科公司与亿特网华公司均利用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有关金属市场的信息服务,且经营模式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信息产品是一种有实用价值的社会产品。安泰科公司投入大量市场分析与研究人员及相关财物,制作出涉案的信息产品,并通过与网络用户签订合同、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进而占有市场份额。而亿特网华公司擅自将这些信息纳入自己的网站,并同样以收费形式提供给自己的用户,且收取的信息服务费相对低廉,大大低于安泰科公司投资于信息生产所花费的成本。这种行为构成对他人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从行为结果上看,资料来源性的混淆会影响用户的认知与选择,不仅为其增加交易机会,而且使之获得了本应属于涉案信息制作者安泰科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优势,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二)低价销售违背诚信原则

价格反映商品的成本。消费者从商品的价格中可以对其价值作出一定的判断,如果商家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亿特网华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直接冲击了 “中国金属网”的实际经营者安泰科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因此安泰科公司有权要求亿特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启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低价销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为手段。从行为主体来看,不正当低价行为的主体或是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大型综合性企业,他们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所以才敢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另一种情况就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低于对手成本的条件,以低于对手成本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来达到排挤对手的目的。目前这类行为多出现在信息、技术产业领域。对于这种情况,只有技术和法制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制止。

【案例二】

[案情][2]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柏奇公司)诉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沙德公司)、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6年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乐柏奇公司研制开发出一种液体喷雾状环保产品即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系列产品 (分为家庭用、汽车用、空调网用),当时在国内外市场上没有相同产品。2006年4月,在该公司工作并掌握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配方和工艺的程某从该公司离职,到美沙德公司工作。2006年5月,乐柏奇公司发现美沙德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名为负离子喷液的系列产品 (包括家庭用、汽车用、空调网用),并购买美沙德公司的产品与本公司的进行了比较,发现两者相同。美沙德公司利用了程某在前公司工作时掌握的技术信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生产了与其相同的产品,并在网站上宣传负离子喷液的网页还抄袭了乐柏奇公司网页上的关于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的文字内容及三个小图,其中的错误之处也相同。另外,美沙德公司还以低于乐柏奇公司的价格销售负离子喷液,进行低价倾销。故此,乐柏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美沙德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查证,程某在乐柏奇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空气净化产品的配料试验,其中包括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系列产品的配料。2006年3月,程某从乐柏奇公司辞职,随后到美沙德公司工作,美沙德公司随后生产销售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美沙德公司的网站 (http://www.vpy.cn/index.htm)的 “技术知识”栏目中登载了 “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一文,该文第一至三段的主要内容与乐柏奇公司的 “空气净化原理”第二至四段基本相同,“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附有四个原理图,其中三个小图为 “物理吸附沉降”、“电性中和沉降”、“化学反应分解”。该文第四段的内容与乐柏奇公司的 “空气净化原理”第五段的内容完全一致。另查,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系列产品的价格为:家庭用180毫升售价180元、1 000毫升售价240元;汽车用110毫升售价155元;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价格为:家庭用1 000毫升售价180元;汽车用180毫升售价120元至13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第10条、第11条第一款、第2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程某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多功能空气净化剂配方,删除其网站上 “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中第四段文字内容,并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分析]低价销售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占领更多市场份额的目的。但价格通常是成本与利润的总和,因此,经营者采取低价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策略需要一定的条件,即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所以,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伴随着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沙德公司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配方完全由程某掌握,该公司利用了程某从乐柏奇公司获得的技术信息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因此,程某和美沙德公司使用了乐柏奇公司的商业秘密。盗用技术之外,美沙德抄袭乐柏奇公司的宣传文字,宣称其具有乐柏奇公司的产品具有的而自身产品并不具有的功能,构成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并获得本应属于乐柏奇公司的竞争优势。这两种不正当行为为美德沙公司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提供了低成本条件。但法院认为乐柏奇公司并未证明美沙德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故不予支持。

[启示]我国现在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的主要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两部法律。尽管有相关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罚,仍缺乏明确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此外,在市场价格的规范和监控方面力度不够。当前,有不少经营者正以低于成本的低价在销售商品,但是由于其行为的模糊性,使得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区分其为正当理由或不正当低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成本销售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降低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的正常让利行为,那么其行为就属于正当竞争。因此,要看其降价行为是否建立在侵犯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时,要以生产某种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该产品的成本价,将各监测对象的销售价格与之比较,查处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1] 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诉亿特网华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4)朝民初字第15462号 [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 pkulaw.cn/cluster_call_form.aspx?menu_item=case.

[2] 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海民初字第22008号 [EB/OL].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97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