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出版合同的概念与订立原则详解 - 第一节

出版合同的概念与订立原则详解 - 第一节

【摘要】:另外,我国 《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中对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在出版活动中,出版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出版者和著作权人,出版者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组织,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版合同可以说就是这种权利让渡的双方合意。在合同中明确设立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出版合同的核心条款。

出版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相对独立的一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 《合同法》第123条、第124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 “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 《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在 “分则”规定了几种常见的和典型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将其作为有名合同确定下来并一一予以单独规定,这其中并不包括出版合同。

一、出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在对现实的出版合同性质加以界定之后,一些学者认为出版合同具有独立的有名合同的特征,并对其加以概括和归纳[1]。另外,我国 《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中对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 《合同法》“总则”中普通合同的定义以及 “分则”中各独立有名合同的定义的逻辑方法,结合 《著作权法》中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设定来对出版合同进行定义。

在出版活动中,出版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出版者和著作权人,出版者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组织,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围绕作品的出版进行权利义务的设定,最基本与核心的权利依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29条至第35条)可以概括为: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出版的概念在本书中界定为广义的出版,因此本书所列的出版物形式不仅包括一般的印刷出版物,还包括其他公开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类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出版合同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出版者交付作品,出版者承担以出版物形式将作品公开复制发行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这一概念,可以总结出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意性。我国公民依照宪法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只有依法经过审批并登记注册、具有出版资格的出版主体才能进行合法的出版活动。这样,对于要行使出版权的个人或组织就必须将个人出版权让渡给拥有合法资格的出版者,两者相联系,然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出版物。出版合同可以说就是这种权利让渡的双方合意。

(2)有偿性。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出版者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得侵犯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出版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3)诺成性。所谓诺成,是指不需交付实物,只要有承诺,合同关系即宣告确立。如某位作者想与某家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这位作者不需要将书稿交到出版社手里,只要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便宣告成立。把未来的作品当做合同标的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因此,在实际的出版活动中,出版单位为了防止这种 “空头合同”的出现,可以在订立图书出版合同之前,先和作者订立约稿合同。

(4)双务性。出版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在法律上都负有特定的义务。在合同中明确设立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出版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且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订立的协议,应该由双方共同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

(5)期限性。2010年2月26日修订的 《著作权法》取消了以前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的规定。但是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一定的保护期,因此出版合同除了在合同中对交付作品和出版作品的时间进行约定之外,还受到权利保护期的限制。对于超出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人的一些权利,《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出版者的相关权利也自动不再受到保护。

二、出版合同的订立原则

出版合同是合同在出版领域的体现,因此,其订立应遵循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我国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出版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论双方实力大小和强弱,其地位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要求出版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出版合同才能成立。

在现实的出版活动中,合同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往往并不相当,比如个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或者小型出版社与跨国集团签订出版合同,但是无论经济实力如何悬殊,都应该在签订出版合同的时候坚持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这样双方才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的可能。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出版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②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③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⑤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

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约时,权利义务要对等,不能一方享受权利多而尽义务少,双方利益要平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②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契约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和诚信机制之上的,诚信原则是对法律条款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诚信监督的情况下,合同双方要注意自律,具体来说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签约或联系签约时,负有忠实义务,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合同内容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假借签约恶意进行磋商,对各自的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和状况有一个实际的表述;其次,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有义务相互协作、向对方告知执行的进度,同时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如履约内容的变化、自身经营困难,应及时告知对方;再者,对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则应本着诚信原则来执行,比如对出版物的销售量、脱销、库存、最终利润等情况都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诚实告知;最后,合同终止后,双方要对彼此经济情况等商业秘密保密。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 《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一般来说,出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就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由于出版活动的特殊性,出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常常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出版合同规定的内容应当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内容,政府可依法予以干预。比如,合同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1]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