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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节详解

【摘要】:我国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上的合同变更,至于合同主体的变化则称为合同转让。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合同义务的转让,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我国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成立以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我国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上的合同变更,至于合同主体的变化则称为合同转让。

合同的变更具有如下特征:①合同变更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有时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②合同变更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即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而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③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为合同未成立时,谈不上变更,而合同已履行后,合同关系已消灭,也不可能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我国 《合同法》第54条、第77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情况。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改变合同的一些内容,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就谈不上变更合同的问题。

②合同的变更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变更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而产生,因而我国 《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另外合同变更还可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我国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进行变更。

③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为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内容的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

④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我国 《合同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合同的某项或者某部分内容的变化。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法律效力。未变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合同转让具有如下特征:①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它只是对原合同有效的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且转让不引起原合同内容的变更。②合同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化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③合同转让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转让的要件

合同的转让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②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③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于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债权人的同意或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要求,合同转让是无效的。

(三)合同转让的类型

合同的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或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新债权人称为受让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全部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完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新的合同关系。“部分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第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债务转移或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

合同义务转让对新债务人即承担人的效力:第一,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承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承担人请求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我国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我国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转让,也称约定承受,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移转给第三人。我国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是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移转,也称为法定承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出现,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于第三人。我国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