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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出版企业的权利义务 介绍

【摘要】:依法成立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必然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且这种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国家法律的制约。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我国1988年4月13日颁布,并于同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

依法成立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必然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且这种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国家法律的制约。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我国1988年4月13日颁布,并于同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为了加强对各种形式企业的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 《企业法》)的原则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商业、外贸、农林等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国务院于1992年7月23日发布并施行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就目前来看,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就是 《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主要规定了企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出版业的主体,无论是从事书刊出版的出版社文化工业)、从事书刊印刷的印刷厂 (工业企业),还是从事书刊销售的新华书店 (文化商业),大多数都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单位,因此,根据 《企业法》规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其权利义务等原则上都受 《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调控

一、出版企业权利的法律规定

企业的权利,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自己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根据 《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我国企业依法享有产、供、销和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

(一)产、供、销方面的权利

根据 《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产、供、销方面,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和联营兼并权等。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决策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包括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建议调整指令性计划及拒绝执行指令性计划外任务四个方面。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以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具体到出版发行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有权自主作出出版物生产经营决策,出版各类出版物和批发、零售各类出版物,为读者提供服务;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比如开展多种经营等。

2.物资选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物资选购权在出版发行行业表现为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出版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买卖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与出版物有关的各种物资调剂。出版发行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出版发行企业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3.产品销售权

产品销售权包括产品定价权和产品自销权。

《企业法》规定,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出版企业的产品销售权包括出版物定价权和自销权。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教科书等少数品种外,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出版发行企业提供的加工、技术协作等劳务,由出版发行企业自主定价。出版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4.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包括选择外贸代理企业权、自主使用留成外汇权、进出口经营权等。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5.联营、兼并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但要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人、财、物方面的权利

根据 《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享有人事劳动管理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债券发行权以及拒绝摊派权。

1.人事劳动管理权

人事劳动管理权包括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囗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有权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来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也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

2.投资决策权

投资决策权包括向国内外投资的决定权、从事生产性建设决定权和选择折旧办法权等。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也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3.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缴利润。

4.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5.债券发行权

企业有权依照 《企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境内发行债券。

6.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二、出版企业义务的法律规定

企业的义务是指企业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根据 《企业法》和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我国企业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企业对社会的义务和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三个方面。

(一)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1.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义务

我国经济正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改革计划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但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国家仍然有权下达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具有强制性,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要履行《企业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2.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的义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合理使用劳动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3.依法纳税,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并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企业的生产性折旧、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4.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二)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合同和协议的义务

合同和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和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由于企业的过错,造成合同、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由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义务

企业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以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并为子孙后代造福。

(三)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1.搞好职工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义务

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2.支持职工开展科技活动和劳动竞赛的义务

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3.实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