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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目前我国调控出版行业的手段除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外,还有出版政策、出版职业道德,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于在出版行业从业的人士来说,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法,与出版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同时,由于出版行业是一个政策性极强的行业,因此,我们更应熟悉了解什么是出版政策,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之间有什么关系,出版法规与出版职业道德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出版法、出版政策及出版职业道德在出版行业各起什么作用,等等,以便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出版活动,并加强自律,使出版活动有序进行。
一、出版法、出版法规与出版政策
在国家调整出版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中,除了出版法规以外,还有出版政策。在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版政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阐述出版政策这一概念以及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一)出版法、出版法规的概念
出版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出版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国家意志、用于调整人们在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狭义上,出版法则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用于调整与规范出版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近十几年来,我国出版界一直在呼吁出台 “出版法”,就是指的狭义上的出版法。
出版法规,也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出版法规,是出版法律规范的简称。就其规范意义而言,与广义的出版法是同一个概念,主要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狭义的出版法规,是有关出版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包括由国务院制定与颁布的行政法规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发的地方性法规两种,其效力低于法律。我们所讲的 “出版法规”一词,是指的广义的出版法规,即所有出版法律规范的简称。
(二)出版政策的概念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因此,出版政策 (Publishing Policies)是国家根据需要制定的有关发展和管理出版事业的方针、原则、措施和行动准则,它是调整出版活动并借以指导、推动整个出版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是国家对出版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出版政策具有指引方向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出版政策经过行政途径下达,对一定范围的人或机构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其基本功能是一种指导和协调。当然,政府在贯彻执行这些出版政策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地总结经验,把实施出版政策后形成的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及时通过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为出版法规。出版法规与出版政策,既有统一性,又有区别之处,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三)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联系
1.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有很多共同点
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基本内容相同,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体现工人阶级以及其他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政治方向相同,都是以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服务对象相同,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作用相同,都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出版政策是出版法规的依据和指导
出版政策对一切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指导,出版立法作为出版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离不开出版政策的指导。同时,出版政策又是出版法规制定的依据。在出版立法过程中,无论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考虑国家和执政党出版政策的总体精神。与此同时,许多行之有效且有长远价值的出版政策逐渐被固定下来成为出版法规。因此,可以说出版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党的出版政策为依据,出版法规在适用过程中,也必须以党制定的出版政策为指导,才能更好地实施。
3.出版法规是出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工具
出版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建立良好的出版关系和出版秩序,保证出版政策的贯彻执行。
出版政策是出版法所要体现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出版法是国家出版政策和执政党出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因此,一方面出版政策对出版法规具有指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出版法规对出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很大的作用。出版法规是实现国家出版政策和执政党出版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如前所述,出版法具有强制性,而出版政策则不具备这一属性,因此,如果没有出版法的体现和贯彻,仅仅依靠出版政策本身的力量和资源,往往达不到它所要达到的经济、政治目的。当然,实现出版政策的形式很多,出版法只是实现出版政策的形式之一,它只有同贯彻出版政策的其他形式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区别
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在制定的机关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稳定性程度以及本质属性和功能等方面存在区别。
1.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出版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出版法规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拥有立法权能的机关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依照法律程序而创制,其立法权限和创制程序均有严格而复杂的规定。而出版政策一般由执政党的代表大会或者领导机关制定,在它没有用法律形式体现之前,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我国的出版政策是按专业分工、按出版环节制订的,既有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其他各部委制定的国家关于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等方面的政策,也有地方机关如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出版政策。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在我国,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通常采用制定法的形式。已经出台的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民法通则》、《刑法》、一些单行法律 (如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和一些单行法规 (如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而出版政策则经常以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决定、决议、命令、规则、规定、意见以及通知、领导人讲话、会议纪要、号召等形式出现。如 《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1983年6月)、《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1987年)、《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1988年5月)、《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1989年)、《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1991年)、《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1995年)、《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199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1998年)、《关于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代行部分报刊审批权限的通知》(2003年)、《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等。
3.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从范围上看,出版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出版法广泛得多,它大到关于出版体制改革、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小到关于加强出版物管理、关于图书浮动折扣、关于全面清理买卖书号、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调整少数民族省区的图书发行折扣,甚至小到规定某类书的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如何举办书展以及展销会,等等,涉及书报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的方方面面。而出版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那些在出版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如出版管理关系、出版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惩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等。从方式上看,出版法一般调整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它偏重对既有的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或控制。而出版政策是应对的手段,它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而且要对正在形成或将要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因此它偏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以适应社会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出版政策作为出版活动的指导原则,往往是宏观的方针性号召,在政策执行中允许有灵活性,而且随着出版环境的变化要不断地修正、补充和完善,由于动态性较大,因此时效较短。而出版法规一般都是在出版政策长期实施以后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下来的比较具体的行为规范,时效较长,而且它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都要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5.两者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不同
出版政策代表的是政治组织的利益和意志,不具备强制力的属性;而出版法规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属性。出版政策只有通过特定程序,被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为出版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从功能上讲,出版政策的基本功能是 “导向”,即运用行政手段,原则性地规定或号召、鼓励、支持出版活动以达成出版政策的目标;而出版法律法规的基本功能是 “制约”,运用法律手段,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限制和约束人们的出版行为以保护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正确处理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关系
在实践中,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有时出版政策的作用大于出版法,有时出版法的地位高于出版政策,其间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和多样性。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间的关系。
随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的确立,法律法规这种社会调控手段的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同样我们也必须重视出版法对出版活动的调控作用。我国目前的出版政策多是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指导性、原则性的方针政策,偏重于要提倡、鼓励和支持的各个方面;对要限制、反对和禁止的各个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出版政策在系统内部也只有软约束力和弱控制力,难以发挥出政策效率。因此,加强和补充政策手段,加快我国出版政策法律化的步伐,对于出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重视出版法并不意味着忽视出版政策的作用,因为出版法不可能完全取代出版政策。从我国目前对出版活动的调控来看,只是在著作权领域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而调控其他出版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仍然主要依靠出版政策。
出版政策作为保证国家出版事业健康发展、出版部门协同工作的重要调节机制,对出版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出版产业的发展都起着战略性的指导、协调作用。因此,在认识和处理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关系问题时,既不要把二者简单等同,也不要把二者完全割裂、对立起来。当它们两者在实践中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我们既要维护出版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根据新的出版政策的精神适时地对出版法律法规做出修订,以使二者的内容和原则协调一致。
二、出版法规与出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是出版活动的重要规范,政策是推动整个出版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但政策、法规并不是出版活动的全部规范。在出版活动中,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为规范,如纪律、道德规范等。出版活动的顺利发展就是法律规范、政策规范和道德规范交叉作用的结果。
在我国,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由于出版物的内容总是带有意识形态性质,而法律只能规范行为,不可能规范思想,只能禁止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的公开出版。中国共产党对出版事业的领导,是出版领域判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确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的根本保证。所以出版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有的要用法律规范来调整,还有大量的则需要用党的政策和指示、出版行业的规章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范来调整。而纪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离不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因此,出版活动既需要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也需要灵活及时的政策规范,还需要潜移默化的道德规范。
(一)出版职业道德概述
根据 《伦理学大辞典》的解释,道德是 “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1]道德既有风尚、风气、习俗的含义,也有规则、规范等含义;既有社会规范的外在要求,又含有德性品质、内心修养等内在的个体要求;道德既是行为准则,同时也是评价人们言行的标准。因此,可以说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人的信念的力量去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在社会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了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就是说,职业道德就是从业个体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它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也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中,如何处理职业活动与社会需求的关系,如何处理职业内部和不同职业的关系,以及职业活动者如何对社会尽职尽责,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便构成了职业道德所要解决的问题。
出版职业道德是出版企业和出版从业者在出版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必须具备的责任义务。出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决定于出版经济基础,来源于出版实践并反映出版实践,用于调整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版职业道德一方面规范和调整出版企业和出版从业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出版行为作出道德评价的标准。出版业要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重视出版职业道德建设。
国际出版界十分重视出版道德建设,重视出版自律,强调以出版职业道德来规范出版活动。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出版方面的道德标准规范。比如,美国对出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就非常严格。美国化学学会在所属刊物编辑大会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意见,几经修改,于1985年12月制定了刊物有关人员的道德标准规范。规范具体规定了编辑、作者和审稿人及科学家应该遵守的准则。这个道德标准规范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科技刊物编辑人员的道德规范;二是作者的道德规范;三是审稿人的道德规范;四是科学家向非科技刊物投稿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2]。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职业道德规定。比如,德国杂志自律组织1957年制定的 《德国杂志组织道德纲领》指出:“第一,杂志不得发表可能危害青年正常教育,及可能有碍健康气氛的建立的文字与图片,例如:①诽谤或轻视外国种族及人民者;②诽谤或轻视某种宗教信仰者;③赞美或宣扬战争行为者;④承认暴力为解决争端之正常途径者;⑤赞美邪恶或犯罪行为者,赞美犯罪生活方式以及描述这种行为乃为人类社会的正常现象,可予以接受者;⑥诽谤婚姻及家庭生活者,及认为纳妾及通奸是正常行为而可以接受者;⑦对人体各部分作不庄重描述者。第二,对执行死刑、残酷行为、意外事件及惨烈战争等可能对青少年发生不良反应的叙述,应避免作过分详细的介绍。第三,在运用第一、第二两项的标准规定时,必须考虑下列事项:①作某种宣布,或将一项不良的叙述置于另一对照人物的背景或表征旁边时,不庄重的程度将更加严重;②不良的报道方式,不能借口目的正当为辩护;③上述标准适用于广告或公告。……”[3]
日本也非常重视出版伦理建设。1957年10月27日,日本杂志协会、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制定的 《出版伦理纲领》规定:“①出版物必须有助于学术的进步、文艺的繁荣、教育的普及、人心的高扬。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从多方面追求人类的理想,谋求广泛的文化交流,增进普遍的社会福祉。②出版物必须以理性和高尚的情操,为正确地形成民众的生活、丰富民众的生活,发挥出清新的创意指导作用。我们努力保持出版物的品位,不出版迎合低俗的趣味、妨害文化水准提高的出版物。③为了文化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彻底确保言论出版自由。我们和著作者一起维护出版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尽可能排除对于自由和权利的压制和干涉的同时,又要杜绝滥用言论出版自由,伤害他人、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的行为。……”1963年10月16日,社团法人日本杂志协会制定的 《杂志编辑伦理纲领》规定:“……必须尊重社会的秩序、道德,以有助于社会的健康和家庭的建设。……”1962年6月14日,社团法人日本出版经销协会制定的 《出版物经销伦理纲领》规定:“……出版物的经销者,……必须以诚为本,完成自己的任务;……尊重公益的伦理。……”1963年10月18日,日本书店商业组合联合会制定的 《出版贩卖 (销售)伦理纲领》也规定:“我们书店人,鉴于所销售的商品还负有社会公益的使命,在积极普及优秀出版物的同时,要拒绝销售舆论不满意的不良出版物。……”[4]
(二)中国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
为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行业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推动出版事业的繁荣、进步和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出版工作全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在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1995年1月23日通过了 《中国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于同年3月28日公布施行。1997年1月28日,新闻出版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联合公布了重新修订的 《中国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2004年2月24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再次对《中国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修订并颁布施行。新的 《中国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出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出版工作者在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推动出版事业的繁荣进步和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以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为己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做出贡献。
(2)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力求坚持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3)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出版质量。唱响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多出好作品,不出平庸作品,杜绝坏作品。认真把好出版物的质量关,提高内容、编校、印装质量。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出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坚持以质取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名利。不参与非法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5)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甘于岗位奉献。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技能。反对粗制滥造、玩忽职守的行为。
(6)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互相帮助,互相爱护。讲信用,重信誉,平等竞争,用诚实劳动获得合法利益。尊重作者,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密切联系群众。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8)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尊严和中国出版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三)出版法规与出版职业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一种他律。而道德是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在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长期形成的,它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的督促和人们的自律。法律以约束为主,道德以教化为先。法律对一切人都持同一个标准,而道德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因此,在加强出版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必须继续完善出版业的法律、法规,使出版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做好出版工作。
(1)内容上互相吸收。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而法律规范一经确立又补充和发展了道德规范。如出版工作者在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是社会主义出版职业道德的核心,同时我国宪法又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规定为出版事业的基本方向。
(2)职能上互相补充。第一,法律在总体上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调整人们的思想活动,而道德则可以作用于思想意识领域。比如,法律可以禁止淫秽、色情内容的出版,但对一些低级趣味的内容就需要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来自觉抵制。第二,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违法和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对一些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但并没有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就要靠道德来劝阻和谴责。第三,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禁止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若有发生就给予制裁。道德除了禁止还有发扬。如坚持正面宣传,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主要是通过发扬社会主义出版职业道德来感召激励众多出版工作者为之奋斗。当然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它没有强制作用,没有实际的制裁力,对待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就必须诉诸法律。比如,对于一般的抄袭行为主要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教化,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剽窃抄袭行为就要应著作权人的请求追究其侵权责任。至于对盗印他人著作出售牟利的行为,就要给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践上相互促进。道德需要法律提出一个起码的评价标准和一个基本的保障机制。法律需要道德促使整个社会对于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达成普遍的共识和信仰。没有这种共识和信仰,法律条文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有效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弘扬正气,树立新风;而加强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准,又为自觉地守法执法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很难设想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有高度道德修养的出版工作者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出版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出版界难免泥沙俱下,诸如抄袭剽窃、恶意炒作、夸张误导、恶意竞争、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低级克隆、盲目跟风、盗版猖獗、买卖书号等方面的道德问题及违法行为正在成为危害我国出版业的巨大隐患。种种现象显示,出版业弥漫着一种急功近利、物欲横流的不良风气,出版道德面临着重大考验。
在出版业转企改制的过程中,职业道德规范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没有道德操守的行业,注定不可能长久繁荣。缺少职业道德和行业公认的准则,将使整个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从而导致行业失控。出版工作者应遵守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加强道德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共同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
[1] 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 [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5.
[2] 张志强主编.现代出版学 [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234-236.
[3] 魏玉山,杨贵山编著.西方六国出版管理研究 [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 1995:64.
[4] 魏玉山,杨贵山编著.西方六国出版管理研究 [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 1995: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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