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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精细化管理:国际观点与策略

【摘要】:就空域管理问题,我国并未把低空空域作为单独分类。美国的空域归FAA管,FAA隶属于运输部。美国基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文件,结合自身空域环境和发展经验,制定了较为精细化的空域划分机制。该空域仅允许仪表飞行,且飞行需要经过许可。当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具体到无人机上,美国的空域管理条例并不能完全套用。不过,美国对于空域的管理和划分对于我国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低空空域是包括无人机在内的通用航空器作业的重要空域,随着社会快速发展,通航需求量增大,对低空空域的需求变得愈发紧迫。而现阶段我国实施着严格的空域管理制度,对于低空空域管理的创新刚刚起步,低空空域资源还有待开发。

我国领空内的飞行管制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在具体落实上,我国早前执行“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机制,也就是在空军的统一管制下,空军和民航各有一定的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有管制权的单位不具体实施指挥,负责具体实施指挥却没有管制权的问题。后来随着空域改革步伐的加快,民航在管制问题上获得了更多的权利。据新京报报道,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就空域改革提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将“京—广—深”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第二步是将全国大部分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形成在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下,民航和军航分别对航路内外提供管制服务的空管体制,确保“一个空域内,一家管制指挥”;第三步是最终实现国家对空域的统一管制。不过目前,我国军方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空域的管理权,民航空域仅占我国全部空域的小部分。

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就空域管理问题,我国并未把低空空域作为单独分类。在不够精细化的管制下,低空空域难以被有效开发利用,我国现有的空域管理体系已经不足以满足通航业的发展需要。

相对于我国,欧美对民航的开放程度更大,对于空域管理的精细化研究也比较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军用航空器使用频率的降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向民航发力,其空域面向民航的开放程度甚至已经达到了80%以上。

下面以美国为例,具体分析美国的空域管理和我国的有哪些不同。

首先是管理的主体。美国的空域归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管,FAA隶属于运输部。其实最早美国空域也是分军航和民航两部分,中间建立协调机制。不过随着这种机制不灵活的弊端被暴露,美国设立了联邦航空管理局,将全国的交通管理统一起来。联邦航空局平时隶属于运输部,但如果发生战争,当局就有权要求包括FAA在内的政府机关将权力移交于国防部。所以在空域管理主体的性质上,尤其是平和时期,美国与中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然后是空域的化设。美国基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文件,结合自身空域环境和发展经验,制定了较为精细化的空域划分机制。根据FAA的规定,美国的空域划分为A、B、C、D、E、G六类。前五个都属于管制空域,G类为非管制空域。

A类(Class A)空域叫作绝对管制区,高度在18000(5500米)~60000英尺(18000米)之间,横向覆盖美国全境。该空域仅允许仪表飞行,且飞行需要经过许可。航空器和管制中心之间保持双向通信。驾驶员必须持有仪表飞行执照。

B类(Class B)空域设置在繁忙机场终端区附近,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飞行需要经过许可,必须保持云外飞行。航空器和管制中心之间保持双向通信。驾驶员最低持有私人或学生执照。

C类(Class C)空域设置在中型机场终端区附近,D类(Class D)在小型机场终端区附近。这两类空域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飞行需要经过许可,可以和云保持一定的飞行距离。航空器和管制中心之间保持双向通信。驾驶员最低持有学生执照。

E类(Class E)空域是指除A、B、C、D类空域范围以外的管制空域,包括美国的中低空空域,终端区同航路之间的过渡空域,无塔台机场的管制空域等。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仪表飞行需要经过许可,航空器和管制中心之间保持双向通信,目视飞行处于非管制状态。航空器可以和云保持一定的飞行距离。驾驶员最低持有学生执照。

G类(Class G)空域为非管制空域,大多高度范围都是地表至真高1200英尺(365米)。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不需要获得许可,航空器可自由进入。不需要双向通信,驾驶员最低持有学生执照。

美国空域分类

从以上的划分不难看出,美国的空域划分跟中国最大的区别体现E类和G类。我国主要空域划分为A~D四类,并未设置非管制地带。美国E类和G类的划分,对空域的使用更加宽容。尤其是G类空域的设立,是美国通用航空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使航空器在除了管制区外,在365米以下飞行,无须获批和双向通信。精细化、相对开放的空域管理已经让通航业成了美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当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具体到无人机上,美国的空域管理条例并不能完全套用。无人机用户还需要遵守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民用无人机数量的增加,使得FAA方面正在加强对无人机的管理,并在2016年年中出台了针对55磅以下小型无人机的新规,对无人机的飞行高度、执照、视线内飞行等提出了系列要求。

无论是欧美还是我国,对于无人机的管理都是处于探索阶段的,还谈不上成熟。不过,美国对于空域的管理和划分对于我国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空域管理改良,有助于加快无人机合法升空,对于无人机行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