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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分析:证人保护、出庭以及补助制度的实施情况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要面临许多问题,出庭会给其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使自己遭受案件相关人员的打击报复,大多数证人因此而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要提高证人出庭率就要完善证人保护、出庭、补助等制度。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一些修改,同时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一定的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提出,庭审在整个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行立法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许多问题,这成为推进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绊脚石,因此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就要完善相关规定。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所有证据质证在法庭,所以作为法定证据的证人证言当然也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的陈述会受其自身情况的影响,因此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法庭上如果仅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明显无法达到质证的效果,所以证人应当出庭协助质证。证人出庭作证要面临许多问题,出庭会给其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使自己遭受案件相关人员的打击报复,大多数证人因此而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要提高证人出庭率就要完善证人保护、出庭、补助等制度。

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一些修改,同时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一定的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规定出庭作证以及如实作证是证人的义务[10],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当配合法庭出庭作证,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拒绝作证将会受到惩罚[11],司法解释补足了《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手段规定的空白,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院长签订《强制证人出庭令》。其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12]。司法解释从反面规定了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13]再次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在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寻求保护,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三机关还应在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遇到危险时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保护。[14]最后规定了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助,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同时证人的工作单位不得因证人出庭作证耽误工作时间而克扣证人的相关福利待遇。[15]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给证人发放补助的单位是法院。[16]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还是少数,证人出庭作证率还是没有得到提高,[17]证人出庭作证后的人身安全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还是多次发生,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抵触心理还是没有改变,所以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出庭作证还是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