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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分析: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

【摘要】: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将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排除,法官通过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说明以及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能准确地判断出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性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要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就要求整个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所以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其要被法庭采纳就必须要当庭接受质证。[9]首先,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客观专业知识做的主观评价,其本身不可避免会带有鉴定人的主观意志,所以在质证鉴定意见时应当注意排除其中受鉴定人主观意志影响的部分,但是从鉴定意见本身来看我们无法排除鉴定人的主观意志影响部分,所以就需要鉴定人出庭对自己所做的鉴定意见作出解释说明。其次,法官对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知识领域并不熟识,所以他们无法判断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当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时也无法判断应当采信哪一种,所以鉴定人应当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回答相关人员的提问,以使法庭对鉴定意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为了判定存疑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被法庭采纳之前应当经过充分的质证,鉴定意见又是鉴定人对客观专业知识作出的主观评价,而鉴定意见本身无法体现出鉴定人在做鉴定时的主观感想,所以就要鉴定人出庭对自己所做的鉴定意见作证。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足造成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虽然《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够完整,所以无法保证鉴定人的出庭率。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要实现庭审实质化,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充分的质证才能采纳,所以要提高鉴定人出庭率,以便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性

整个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所以整个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大部分证据都是由侦查人员收集的,他们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更加清楚,所以法庭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时,侦查人员应当到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解释说明。

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造成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庭审阶段的忽视,法官裁判案件都是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为准,但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又没有具体的审查,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存在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造成了部分冤假错案。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将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排除,法官通过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说明以及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能准确地判断出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侦查人员作为证据的收集者,他们相较于公诉方而言更加了解证据的收集程序,在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时他们能直接快速准确地作出解释说明,这样就不会拖延庭审的进程,有利于集中审理案件,提高庭审的效率。

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还能督促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尽量合法。在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这一制度出现以前,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收集证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为侦查人员的行为基本没有受到任何主体的监督,但是这一制度出现后,侦查人员便有义务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他们无法证明证据是合法收集的,那么证据本身就面临着不被采纳的风险,同时侦查人员还可能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