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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状:鉴定人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分析

【摘要】:(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规定中侦查人员出庭是为了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其他具体方面并没有规定。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公诉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法院认为有必要,只有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鉴定人才会出庭作证。为了保证鉴定人的出庭率,该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本就是因为对鉴定意见存疑,同时鉴定人又不像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为了案件的公正就应当排除该鉴定意见。为保证对鉴定意见能进行更好的质证,该法规定经审判长许可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掌握了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所以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帮助质证鉴定人,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还有利于法官审查鉴定意见,有效防止了专业知识对庭审的不良影响。为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该法还规定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导致自己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以请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本人或其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制定后,为解决实践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质权,使庭审的功能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某些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完善,其中就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中增加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规定了提出申请的时间,询问鉴定人的顺序、规则、方式以及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完善了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该规定中侦查人员出庭是为了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其他具体方面并没有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了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该法规定侦查人员出庭是为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理由,相较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而言,侦查人员出庭不再局限于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合法,但是该法中仍没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