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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解析:鉴定人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

【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审判中心主义注重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时要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确定合法以后才能采用,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证明侦查人员所收集证据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要完善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近年来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司法界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所以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往往不会花费太多的时间去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再加上法官习惯性地相信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和鉴定意见,导致庭审中对证据的审查陷入走过场的危机。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提出了诉讼中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对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应当做好审查工作。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背景

鉴定人最初出现在诉讼过程中是为了帮助法官理解专业知识,以作出正确的裁判。现实案件的复杂性造成各种专业知识出现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作为裁判主体在作出裁判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整个案件,但是法官又不可能精通所有专业的知识,专业的事应当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所以我们将鉴定人引入了诉讼。鉴定人的出现确实弥补了法官对专业知识理解上的不足,但是由于法官对于鉴定人所做的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鉴代审”的情况,法官过分信赖鉴定意见,所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就太过简单[8]。为了使控辩双方能更好地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更正确的认识,我国制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背景

在诉讼制度改革之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导致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侦查中心主义诉讼制度,将侦查阶段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重行政轻司法”现象。基于此,法官充分信赖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就根据检察院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预判,庭审时再走个过场便作出裁判,整个诉讼过程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做充分的审查。法院的裁判结果基本建立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之上,而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又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这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随着诉讼模式对当事人主义的吸收,审判阶段在整个诉讼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我国也提出诉讼制度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的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注重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时要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确定合法以后才能采用,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证明侦查人员所收集证据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要完善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