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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解析:我国法庭调查程序的深入研究

【摘要】: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引起了我国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因此法庭调查中职权主义干预的情况同样没有得到缓解。

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引起了我国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5]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坚持“侦查中心主义”,法院的审判活动大多依靠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这不仅不能查明真相,追究犯罪,反而还会造成大量冤案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为修正诉讼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提出要推行“审判中心主义”,之所以推行审判中心主义,是为了使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使整个案件因控辩双方的相互辩论得到最公正、科学的裁判。

刑事诉讼推行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又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又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也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所以实现诉讼制度由“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处理。只有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才能推进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进程。[6]

庭审的任务就是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由此可见整个庭审过程最核心的阶段就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以法庭调查为基础进行,法庭调查通过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控辩双方再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的论辩。在庭审过程中若对事实认定有误,那最终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会是公正的。所以法庭调查在庭审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法庭调查程序是确保法庭调查的公平正义的关键,但是法庭调查程序在我国的发展极为坎坷。“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使得整个诉讼因重视侦查轻视审判而充斥着浓郁的职权色彩。再加上法院内部对法官的管理采取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上下级法官之间容易产生服从关系,[7]所以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庭审过程更像是一场秀。法官在庭审前就对案件进行预判,整个裁判结果根本不是在庭审中形成的,法庭调查也当然无法得到真正的开展。为解决这一状况,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庭审中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并将卷宗全案移送改为移送证据目录等材料,这一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诉讼中的职权色彩,但是由于当时的诉讼环境不容乐观,职权主义扎根太深,所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法庭调查中职权主义干预的情况同样没有得到缓解。直到2012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恢复全部案卷移送制度,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权利保护、庭前会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庭审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庭审程序,但是制度本身对法庭调查程序仍然没有太过关注,对法庭调查程序的制定还是没有系统的规范,庭审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存在问题,这明显不利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