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模糊,并没有形成体系,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不过寥寥数条,同时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时难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文本以及运行案例也并不统一。......
2023-07-22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叫“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还有学者将其称为“证据告知”“证据公开”[3]等,虽然对于该制度的名称各不相同,但是内涵却大致相同,是指在开庭前控辩双方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自己搜集的证据的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提及,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同时又提出庭前会议制度,并明示在庭前会议阶段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又提出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做了零散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指出“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规定了在庭前会议中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这一条中虽未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是其中却暗含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要条件就是进行证据展示。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辩护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保障,“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从当前法律的规定看,我国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虽然规定的是双向展示,但是更加重视控方向辩方展示相关证据,辩方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却只需要向控方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这也是因为控方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力,所以证据大多就在控方手中,辩方没有太多证据向控方展示。即使辩方收集证据的范围极窄,我们也不能采取单向展示制度,因为辩方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而犯罪嫌疑人又是最清楚案件真相的人,所以我们也不能忽视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同时规定辩方向控方展示有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尽早将这类案件排除在诉讼之外。对于庭前证据展示的方式,我国采取的是自行查阅的方式,辩方要想查阅控方证据,便自行到检察院、法院去查阅,对于自己收集的特定证据则自觉提供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救济则是通过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提交的证据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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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首先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案情简单,因此没有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必要,而庭前会议也是只针对普通程序,所以将庭前证据展示放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在时间上是合适的。......
2023-07-22
所以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使证据发挥出更好的证明作用,以还原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制度向审判中心主义转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我们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所以为了平衡控辩双方搜集证据方面的差异,防止证据突袭给整个庭审过程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整个审判过程更加公平顺畅,我国引入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2023-07-22
但是,在我国的证据收集之中,却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阻碍了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最终导致事实没有查清。证据的合法性的内容包括证据必须由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和收集。......
2023-07-22
正如刚刚列举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该案从发生到判决再到后来的重审改判,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作为我国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方面的实际参考案例来进行思考。利用不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认定事实,会导致事实不清,司法裁判不公现象的出现。第三种情况则为使用构成要件不合法的证据认定事实。......
2023-07-22
因为本章只讨论在审查起诉阶段移送证据的审核核实,所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是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的主体部门。经过审查核实后,人民检察院认定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该证据要被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023-07-22
被告人提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或主动申请参加庭前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被告人不应该缺席庭前会议。其次,明确被告人可以不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形。为了给控辩双方充分的准备时间,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庭前会议不需要合议庭每位成员均参加,其召集人和主持人一般由案件的承办人担任。庭前会议的证据开示的主要目的是审判人员听取意见,发现分歧焦点,它并不是要取代举证质证环节。......
2023-07-18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规定中侦查人员出庭是为了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其他具体方面并没有规定。......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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