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当前我国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分析

【摘要】: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做了零散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辩护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保障,“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叫“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还有学者将其称为“证据告知”“证据公开”[3]等,虽然对于该制度的名称各不相同,但是内涵却大致相同,是指在开庭前控辩双方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自己搜集的证据的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提及,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同时又提出庭前会议制度,并明示在庭前会议阶段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又提出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做了零散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指出“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规定了在庭前会议中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这一条中虽未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是其中却暗含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要条件就是进行证据展示。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辩护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保障,“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从当前法律的规定看,我国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虽然规定的是双向展示,但是更加重视控方向辩方展示相关证据,辩方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却只需要向控方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这也是因为控方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力,所以证据大多就在控方手中,辩方没有太多证据向控方展示。即使辩方收集证据的范围极窄,我们也不能采取单向展示制度,因为辩方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而犯罪嫌疑人又是最清楚案件真相的人,所以我们也不能忽视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同时规定辩方向控方展示有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尽早将这类案件排除在诉讼之外。对于庭前证据展示的方式,我国采取的是自行查阅的方式,辩方要想查阅控方证据,便自行到检察院、法院去查阅,对于自己收集的特定证据则自觉提供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救济则是通过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提交的证据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