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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背景探讨

【摘要】:所以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使证据发挥出更好的证明作用,以还原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制度向审判中心主义转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我们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所以为了平衡控辩双方搜集证据方面的差异,防止证据突袭给整个庭审过程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整个审判过程更加公平顺畅,我国引入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全面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院应当严格围绕这一制度开展审判工作。庭审是整个审判的中心,所以在推行审判中心主义时我们要注重庭审的质量,而庭审又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所以在审判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对证据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这进一步说明了证据在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所以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使证据发挥出更好的证明作用,以还原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制度向审判中心主义转移。

我国司法领域长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所以法官在审判阶段花费的时间并不是特别充分,这就造成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认识可能会不全面,对证据的判断不恰当,而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使得法官裁判案件一般都是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不能保证整个诉讼的公正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我们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希望通过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连续、集中审理原则,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依据证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所以无论是对案件的控方还是辩方而言,证据都极为重要。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掌握程度,尽量使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起源于美国,当时的美国盛行“竞技司法理论”[1],控辩双方处于完全对立的两面,他们各自独立去搜集证据,而且不会就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进行交流,在庭审中通过运用各自掌握的证据相互突袭来赢得整场诉讼。当时证据突袭成为一种诉讼手段盛行一时,但是这也导致庭审成为控辩双方炫技的场所,而不是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裁判的场所,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2]为改变这一状况,美国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证据展示制度的出现打破了控辩双方在证据搜集上的隔阂,减少了法庭中证据突袭的出现,使得裁判更加公正。

我国最初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整个诉讼过程都是由裁判机关引导,证据的搜集也是由裁判机关负责,所以对证据展示制度的需求也不明显。但是随着控审职权的分离,我国的诉讼模式逐渐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移,在诉讼过程中也出现了相互对立的控方和辩方,证据的搜集主体也从裁判机关转变为控方。正是由于控方掌握着证据搜集的权力,所以整个案件的证据大部分都掌握在控方手中,辩方能搜集到的证据范围很小,这就造成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掌握极不平衡,辩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此时若没有制度的保障,辩方很难实现自己的诉权。所以为了平衡控辩双方搜集证据方面的差异,防止证据突袭给整个庭审过程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整个审判过程更加公平顺畅,我国引入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