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建议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侦查机关移送证据制度

建议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侦查机关移送证据制度

【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前,应当及时将审查核实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即侦查机关,并要求侦查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说明并附带必要的材料。侦查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或者讯问见证人签署的情况说明资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核实。侦查人员惮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则不敢任意实施非法取证行为。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对“等非法方法”应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要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必须通过立法明确非法取证的标准或具体情形,只有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和“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表述,除了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这些稍微具体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形均以“等非法方法”笼统表述,相当于对其他方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这样一来便导致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必须具体规定非法方法的认定范围,除了规定刑讯逼供以及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常见非法方法外,还应规定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兜底条款,凡是违背被讯问或询问者的自主意愿、采用强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方法,都可以归到“等非法方法”的范围以内。

第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举证责任。对于是否采用了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到底应该由谁来举证?从证据法的理论来说,应由取证者承担证明自己采用合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责任。如果取证者能够证明自己采用了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则可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如果取证者不能证明自己采用了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则可认定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举证责任主要应由取证者承担。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提出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也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明责任,即承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线索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需要提供哪些线索及材料,当前仅有概括式规定,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而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那么,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辩方需提供的线索及材料,增强实际操作性,降低启动的难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二)提高检察机关审查核实能力

在当前我国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背景下,审判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证据的采用和事实的认定最终都掌握在法院手里。如果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就会宣判被告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公诉的目的则无法实现。最终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社会秩序和司法正义无法维持。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提高审查核实证据的能力,确保所有的证据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审查证据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为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而检察机关承担控诉的职责,因此必须确保所有的证据都真实合法,根本方法就是通过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发现不完善的证据,然后做好补充完善的工作。

但是,由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专业性、行业性,因此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要想做好审查核实的工作,需要提高以下能力:

一要提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能力。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点不同,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获得案件线索,了解案件事实,而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为了审查侦查人员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应当立足于取证方式,调查取证方式的具体细节,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二要提高询问知情人的能力。因为知情人一般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但是知情人可能碍于同事、朋友关系,不想向检察机关陈述案情,因此需要工作人员提高获取知情人证言的能力。

三要强调在书面资料中发现问题的能力。有时书面材料能够反映出侦查行为的合法与否,因此检察人员应认真、仔细对犯罪嫌疑人入监、体检、提讯记录、谈话记录等直接反映嫌疑人身体、精神状况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查看,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四要强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措施。同步录音录像客观地记录了侦查人员讯问的场景,能够反映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因此检察人员应该强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措施。应该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的,要及时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三)建立移送证据审查核实的配套制度

首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彻底改变当下辩护律师权利受限的状况,确保辩护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中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正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逐步付诸实施。就侦查阶段的工作而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各项权利,例如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等等。这些权利只有得到充分行使,才能发挥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作用,从而保障侦查行为的合法有效以及所获取证据的客观真实。

其次,建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查核实非法取证协作机制。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在审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工作中,可以尝试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前,应当及时将审查核实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即侦查机关,并要求侦查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说明并附带必要的材料。侦查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或者讯问见证人签署的情况说明资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核实。

最后,建立健全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质量考评和问责机制。如果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则说明其工作质量低劣,考评不过关。如果单位考评不过关,则会影响其后面工作的安排以及绩效。这样可以倒逼检察人员重视排除非法证据,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另外,如果侦查人员非法情节严重,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侦查人员惮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则不敢任意实施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将非法证据的审查核实和排除与否直接与检察人员的个人业绩与年度绩效挂钩,激发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案件证据的获取和采纳均符合法律规定,以客观公正的方式促进刑事案件的合法解决,真正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注释】

[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37.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3.

[4]蔡笑.程序倒流视角下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实证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5(6):45-50.

[5]冯军,韩文成.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的选择与定位[J].河北法学,2003(4):19-23.

[6]杨红岩.退回补查程序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人民检察,2010(23):79-80.

[7]姬艾佟.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11):27-30.

[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蔡红伟.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运行检省及进路分析(9)[J].犯罪研究,2018(3):103-110.

[9]丁彩彩,雷闪.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实证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8(19):53-56.

[10]曹红军,李鹏飞,杨勤凯.刑事审判环节证据裁判规则适用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5):47-53.

[11]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J].法学,2015(7):3-10.

[12]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6):17-32.

[13]陈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7.

[14]万毅.“无解”的司法解释——评“两高”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J].法学论坛,2014,29(1):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