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章只讨论在审查起诉阶段移送证据的审核核实,所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是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的主体部门。经过审查核实后,人民检察院认定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该证据要被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023-07-22
(一)非法取证行为发现难
我国侦查讯问活动具有秘密性、封闭性的特征,实践中极少有外界的人目睹讯问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作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受害者,即使遭遇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对于怎么控告、举报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去行使权利。此外,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给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心理阴影,内心产生恐惧情绪,又严重影响其行使该权利的积极性。另外,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即使发现办案机关非法取证的痕迹,但是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往往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忽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在这种传统思维模式下,取证合法性问题有时根本不予审查,直接采纳取证结果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非法取证行为取证难
首先,非法取证审查程序依附于正常诉讼程序。检察机关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依附于案件诉讼程序,并未实现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这种依附性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对诉讼职能追求目标的屈服[13]。由此导致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从而限制了非法证据调查核实行为的开展。其次,缺乏配套协作机制。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职责,但没有规定相应的配套协作机制。一旦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由哪个部门进行调查,法律未做具体规定。此外,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与调查时间上存在较大跨度,很难及时提取证据,加上办案期限、办案力量等因素的制约,严重限制了非法证据审查核实的效果。最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现场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虽然有些案件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但是绝大部分案件侦查人员并未录音,因此无法还原和再现讯问活动的场景。以上几种因素,造成了对非法取证行为取证的困难。
(三)非法取证行为认定难
非法取证行为之所以认定难,主要是因为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例如,我国当前法律文本对刑讯逼供的定义是通过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难以忍受疼痛或者痛苦。那么,对于“难以忍受”到底如何衡量,达到什么程度才算“难以忍受疼痛或者痛苦”?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关键在于嫌疑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疼痛或者痛苦的“难以忍受”程度,规定用疼痛或痛苦的“难以忍受性”来描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这种“用规则来解释规则”的做法,无助于实务中问题的解决[14]。而且,即使“难以忍受”的标准可行,那么我们能够通过什么证据、如何来证明达到了这种程度呢?在非法取证发生空间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很难找到知情人来证明。即使找到了知情人,极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让其去证明自己的同事非法取证,困难也是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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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章只讨论在审查起诉阶段移送证据的审核核实,所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是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的主体部门。经过审查核实后,人民检察院认定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该证据要被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023-07-22
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前,应当及时将审查核实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即侦查机关,并要求侦查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说明并附带必要的材料。侦查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或者讯问见证人签署的情况说明资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核实。侦查人员惮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则不敢任意实施非法取证行为。......
2023-07-22
换言之,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审核并要求其给予说明。至此,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证据的审查核实制度已经得到了立法上的相对完善。因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成功推进就必然要求所取得的证据符合最基本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等特性,那么,健全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证据的审查核实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2023-07-22
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做了零散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辩护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保障,“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023-07-22
另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期限的设计不尽合理,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检侦各自为维护部门利益而借退回补充侦查期限缓解办案压力,使退回补充侦查功能出现异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补充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07-22
正如刚刚列举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该案从发生到判决再到后来的重审改判,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作为我国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方面的实际参考案例来进行思考。利用不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认定事实,会导致事实不清,司法裁判不公现象的出现。第三种情况则为使用构成要件不合法的证据认定事实。......
2023-07-22
首先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案情简单,因此没有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必要,而庭前会议也是只针对普通程序,所以将庭前证据展示放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在时间上是合适的。......
2023-07-22
现阶段我国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模糊,并没有形成体系,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不过寥寥数条,同时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时难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文本以及运行案例也并不统一。......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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