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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庭前准备及庭审讯问建设性建议

【摘要】:(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当庭讯问、举证、质证1.注重当庭讯问的现实意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总结提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有前后矛盾、明显不符的问题,在庭审阶段利用审判前的最后时间再次确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与客观证据相符,能否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一)强化人民检察院的庭前准备工作

1.完善人民检察院参与庭前会议制度

我国法律将庭前会议的启动权赋予法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则会通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等参加。换言之,只有法院审判人员拥有庭前会议的启动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作为审判活动的主要参与人,有时也会产生一些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需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否则将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考虑赋予公诉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权力。法院对于公诉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如果认为确实需要启动庭前会议,则批准公诉人的申请,启动庭前会议。同时,在庭前会议中将非法证据排除落到实处,对于控方收集的证据辩方认为系非法取得的,需要进行审查。如果控方对于辩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也应当及时提出并在庭前会议进行审查,防止在庭审时提出此项要求而中断审判的顺利进行。

2.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证据开示

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很多案件没有开展证据开示活动,使得该制度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可以通过扩大适用证据开示案件的范围和明确证据开示的规则和范围两方面加以强化。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可以适时将证据开示规定为庭前准备的一个独立的必经程序,即不论庭前会议是否召开,法院都要组织控辩双方相互在庭前进行证据展示,以帮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打好有准备的仗,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要求。此外,我国还需在未来立法中完善证据开示规则,包括证据开示的顺序、次数,以及控辩双方在开示证据中基于天然差异而享有的不同规定分别为何等。

3.注重归纳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当前的制度背景下,大部分刑事案件并未召开庭前会议,公诉机关为了增强庭上抗辩能力,也应在掌握现有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搞好庭前预测,注重归纳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公诉人要想成功出庭支持公诉,首先在庭前对案件事实必须做到“胸有成竹”,一切案情都十分清楚。其次,法院庭审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交锋的过程,公诉人要想打败对方,取得控诉的胜利,必须对辩方的观点进行准确预测,做到“知己知彼”,方能保证庭上辩论“百战不殆”。所谓“知己”就是前面讲的“胸有成竹”,对案情必须十分熟悉,对所有情节、证据应了如指掌,对相关法律、法规应烂熟于心。所谓“知彼”就是要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辩护意向,可能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分析被告人在庭上抱有何等心态,会否出现翻供和狡辩等情况;辩护人会从哪个角度、哪些方面提出问题,如何应对其问题;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会否要求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等等。对于上述问题进行全面的预测和梳理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变对策,做好论证、反驳、答辩的准备工作。做好有针对性的辩护准备,对成功控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提高自身办案水平,做好充分准备

体现公诉人办案水平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情况。如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能够用语规范,叙述清楚,定性准确,科学严谨,不但能够说服法官,让法官采纳控方意见,而且能够动之以情,让被告人认罪服法,此外还能够打动旁听群众,让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因此,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必须精心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庭审活动是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的,制作起诉书要以犯罪构成为主线,叙事清楚、扼要,犯罪事实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起诉书中出现的数字应具体、明确,不得笼统、含糊;公诉意见也是庭审中常用的法律文书,对于表达控方观点和立场,说服法官、辩方以及旁听群众发挥着重要作用。表达控方的观点和立场,其目的在于运用证据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论证,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也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完善。说服法官、辩方以及旁听群众,其目的在于揭示犯罪的根源,使法官支持控方的观点,让被告人信服检察机关的控诉,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1.注重当庭讯问的现实意义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总结提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有前后矛盾、明显不符的问题,在庭审阶段利用审判前的最后时间再次确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与客观证据相符,能否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特别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更应当谨慎判断,切实做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要求,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调整庭审举证策略

公诉人的指控要想获得法官的支持,必须举出全面、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存在,那么庭审中举证策略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庭审中,针对不同的案件可以采用不同的举证方式,举证方式包括批量式举证和逐一举证两种方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多且大多确实充分、无异议的,采取批量式举证为宜,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效率;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采取一证一举的方式为宜,这样可以做到稳扎稳打,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举证大多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一个案件中对于异议不大或没有异议的证据采用批量式举证,对于存有异议或异议较大的证据,则采用一证一举的方式,以此突出庭审重点。既保障诉讼效率,又明辨案件事实,便于审判人员形成内心确信,促进庭审实质化真正有效地得到贯彻和落实。

3.强化当庭质证的实施

为了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真正地贯彻和落实庭审实质化,所有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当面质证。特别是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只对书面材料进行质证,必须最大限度地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当面对证人进行询问,揭发证人证言本身的矛盾之处,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质证,最终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探索多元化的质证模式,完善证据质证的规范性程序,区分不同案件性质,选择适宜的当庭质证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庭审活力,将举证、质证落实到法庭审理当中,将辩论直接呈现给法官,以便法官基于司法中立地位作出合法合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