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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检察院庭前准备、当庭讯问、举证和质证的现状分析

【摘要】:基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以及重点研究人民检察院的庭前准备主体地位,采狭义概念,即仅指以庭前会议为主要内容的庭前准备。(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现状不同于庭前准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是强调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庭审阶段充分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具体要求,是贯彻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规则的具体体现。

(一)庭前准备的现状

庭前准备是指法院刑事案件正式开庭审判前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而进行的准备程序,是连接公诉审查程序和正式庭审的中间程序,简而言之,庭前准备程序就是法院为刑事案件开庭审判做准备的程序。在我国现有学术研究中,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有两种理解:即广义庭前准备程序和狭义庭前准备程序。广义的庭前准备程序,是从时间上定义的,即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到正式开庭前的程序。这一阶段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的公诉审查程序,即法院审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审判;二是法院组织控辩双方为更好地开庭审判而进行的准备活动。狭义的庭前准备程序仅指后者,即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之后,为顺利完成开庭审判而组织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进行的准备活动。基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以及重点研究人民检察院的庭前准备主体地位,采狭义概念,即仅指以庭前会议为主要内容的庭前准备。

对于人民检察院单独进行庭前准备工作,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对于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庭前准备活动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主要解决下述问题:①管辖权的归属;②回避;③申请调取证据;④提出新的证据;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⑥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的异议;⑦是否公开审理;⑧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⑨延期审理问题;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⑪证据开示和案件争点整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庭前准备程序多是由法官主持的,其目的主要是确保审判工作顺利完成。因其由法官主持,所以庭前准备程序多是集中在庭审的几个关键节点上,并非诉讼的全过程。庭前准备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议庭的组成、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传唤当事人等一些基础性、手续性内容。由于法官主持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其只关心前面所提的程序,一些与审判息息相关但涉及控诉和辩护内容的庭前程序往往被忽略或淡化。

(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现状

不同于庭前准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是强调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庭审阶段充分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具体要求,是贯彻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规则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讯问往往集中于审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当庭讯问一般流于程序化,甚至只是对此前讯问的重复,不能达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而对于当庭的举证、质证,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于证据较多,往往公诉人不能全部列出,只是以证据组的形式出示,而此时的举证、质证更多集中于庭前的证据交换,不能体现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

庭审中心主义区别于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刑事诉讼诸环节中,审判处于中心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庭审中心主义是指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在案件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判以及宣告判决等诸环节中,开庭审判处于中心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开庭审判对审核证据材料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作用,是现代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当前法治社会的司法原则之一。

庭审中心主义的具体做法应该包括:法官审判刑事案件时,遵守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全面保障公诉人和辩方意见在法庭的充分发表,在法庭上审查和核实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切实推进庭审中心主义,确保庭审的实质化,防止庭审走过场。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相对,就是在贯彻和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中,充分发挥庭审在整个司法审判的核心作用,在庭审中实现所有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以及审理裁判活动,与以前的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等彻底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