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人民检察院庭前准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背景及过程

中国人民检察院庭前准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背景及过程

【摘要】: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两院三部《意见》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两院三部《意见》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1979年《刑事诉讼法》构建的庭前准备程序有三项内容:第一百零八条确立了当时庭前审查程序的模式,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启动庭前调查权;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的程序性准备事项。而这种庭前准备的制度设计常常出现追求实体正义却忽视程序价值的后果。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借鉴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将检察机关的起诉方式从全案移送变成只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但庭前准备环节未做实质性变动,容易形成“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

科学、合理的庭前准备程序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发现起诉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了解辩方的主张和掌握的材料,正确归纳争议焦点以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活动起着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价值。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准备活动主要包括诸如送达、通知、传唤以及指定辩护等一些程序性的活动,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召开庭前会议程序,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解决,还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012年新增加的这一程序设计改变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种由主审法官单方面进行庭前准备的做法,通过法官举行庭前听证,并召集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从而集中解决案件的程序争议问题。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沿用了之前的庭前准备程序规定,对此没有进行修改,反映了理论和实践上的高度认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由过去的侦查中心主义开始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而审判中心主义制度的落实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由法院以证据为中心来认定案件事实。制度理念上的转变必然会带来刑事证据裁判规则适用的变化,要想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审判中心主义,必须科学、合理地完善和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因此,需要对证据裁判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保证正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规范性文件看,2007年《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最早涉及“证据裁判规则”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并未将证据裁判规则的表述写入刑事诉讼法。其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表述包括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落实证据法定证明标准,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10]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和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等,对当庭举证质证等确认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