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与说理机制的改进建议

我国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与说理机制的改进建议

【摘要】:根据刑事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快速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侦破取证遵守程序规定的能力,从而减少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率。再次,细化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强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力度。(二)建立健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跟踪与反馈制度。

(一)转变办案思维,提升侦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首先,要树立证据规则意识,提升侦查水平。随着国家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日益受到重视,法庭加强了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特别是对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着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用,更进一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刑事处罚。如果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自然就会降低,办案效率自然能够得到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自然就符合正义的内在追求。

其次,要加强岗位练兵,提升履职能力。国家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诉讼的新要求、新思想和新理念,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贯彻和落实,旨在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中心主义”之弊端。而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适应了“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让他们在短时间内转变侦查的观念和做法是不现实的。若要实现他们在思想和做法上的快速转变,适应新的时代和新的制度之要求,必须组织他们进行全面、科学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技能比武等,通过这些途径和方式持续深化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解、分析和把握能力,提升刑事案件侦查和补充侦查的水平。根据刑事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快速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侦破取证遵守程序规定的能力,从而减少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率。

再次,细化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强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力度。退回补充侦查时存在效率不高、时间延迟的问题,与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明确、不详细有着很大的关系。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里只指出侦查的方向,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导致侦查人员不能理解检察机关的意图,侦查工作一直不能启动,最终造成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及时完成。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细化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当前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存在哪些问题,哪些事实或情节没有证据证明需要提供证据,结合具体的案件指出证据的具体种类和取证方法,或者直接指出补充什么证据。另外,公诉人员也要提高自己的侦查水平,扩大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和几率,提高诉讼效率。因为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提出来的,因此其最熟悉补充侦查的要求和目的,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大大减少两个机关沟通交流的环节,避免盲目退回补充侦查,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规范健全提前介入机制,变被动审查为主动引导。很多案件等到退回补充侦查时已经迟了,因为侦查机关程序违法的事实已经造成,有时无法改变,或者有的证据由于收集不及时,已经遭到损毁、灭失,所以对于重大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监督和指导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是,目前对于哪些案件需要提前介入,两个机关尚未达成共识,故需要两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尽量在重大、复杂、疑难等案件的范围上达成共识,国家以法律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案件范围界定之后,侦查机关如果侦查此类案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诉机关派员到场,提前介入侦查以便引导取证;公诉机关也要牢牢把握主动引导侦查的机会,为了实现介入和引导的目的,必须提前熟悉案情,分析证据情况,作出正确的引导,并适时跟进监督确保侦查机关科学规范地取证。

(二)建立健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

首先,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跟踪与反馈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跟踪与反馈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认为自己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自己的工作已经完成,只要“静候佳音”就可以了。殊不知很多侦查人员虽然被安排承办补充侦查工作,但是并不积极主动,而是拖沓懈怠,补充侦查工作长期没有进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诉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侦查人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案件要及时跟进并要求补充侦查人员主动反馈办理情况,随时掌握退回补充侦查进度,遇到问题时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整,提高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质量和效果。如果侦查人员存在消极补充侦查甚至补充侦查超期等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其主管部门书面通报。

其次,要善于利用绩效考核机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绩效考核是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如果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办理纳入绩效考核,对于缩短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都会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侦诉两机关均要将其纳入考核机制予以考量。如果公诉人员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借时间”或者放任退回补充侦查不监督,侦查人员“退而不查”以及超期退回补充侦查等不良行为,都在考核时给予减少绩效的处理。另外,将退查率作为单位的指标纳入考评机制。如果办案单位的退查率偏高,一般说明这个单位的办案质量不高,那么对于单位的考评成绩必然就差。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考评时可以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核实该单位退查率高背后的原因,如果该单位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应视为办案质量不高而予以扣分,反之则可加分。

再次,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思想抑或本质特征,即通过法庭审判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换言之,公诉人在法庭上所提交的诉前由侦查机关调查获取的证据,如果在证据能力或证明力上存在问题而控方不能作出解释或说明,审判人员则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将其排除而不予采用。不像以前的刑事审判只是走走过场,即使证据存在问题也根据控方的要求予以认定,现在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掌握在法院手里,而非侦查人员手里。退回补充侦查实际上反映了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在办案思路和证明标准上的认知差异,侦查人员认为按照侦查机关的标准事实已经调查得非常清楚了,但是检察人员却认为距离检察机关的标准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导致了前者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排斥与抵触。那么,让侦查人员充分理解证明标准的把握程度可能会消除他们的排斥与抵触,而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角色体验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当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证据产生争议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让其亲身经历法庭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尺度,他们的观念就会与公诉人员趋向一致,提升他们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认同感,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就会依法依规取证。

(三)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办案合力

退回补充侦查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双方在有些问题上意见没有达成一致,从而阻碍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正常进行。因此,要想提高退查质效和降低退查率必须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增强双方办案的合力。加强沟通协调的方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或优化侦诉两机关沟通协调的形式,例如通过会签文件或者联席会议等形成统一明确的证据标准并严格执行,以此来减少双方对证据标准的认知分歧。通过相互阐述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理解,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尽力将事实和证据分析透彻,找出分歧和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二是注重经验积累与分享。建立退回补充侦查总结通报制度是积累与分离经验的好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之后,可以将所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发现共性和普遍的问题,概括、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下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适时建立精品案例库,对于提前介入侦查、公诉引导侦查以及合力侦查成功的典型案例予以提炼升华,形成一套成熟的补充侦查思路与方法,作为模板供借鉴与参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