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背景分析:中国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背景分析:中国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摘要】:因而,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而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表达,甚至使该制度流于形式,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未能再次得到符合案件要求的刑事证据。建立退回补充侦查的引导和说理机制的重要性由此凸显。

我国现行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31年由豫、皖、鄂地区的苏维埃政府出台的《革命法庭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和区别》,文件内提及的“保卫局复查”便是补充侦查的雏形。1944年公布出台的《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补充侦查制度,“补充侦查”成为相对固定的法律术语。后来,此制度又于1956年、1979年、1996年、1998年、2012年经过数次演变,终于发展成现在的格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完善的方向、做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七条规定:“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我国不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下,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证据改革中发挥了连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关键桥梁作用,特别是对刑事证据的传递,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是否已确实充分,能够经由人民法院审判作出裁决。但是,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仅仅只是证据和案件的传递者,其更重要的作用是对案件能否进入公诉程序严格把关,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因而,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而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表达,甚至使该制度流于形式,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未能再次得到符合案件要求的刑事证据。建立退回补充侦查的引导和说理机制的重要性由此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