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优化实施与改进方法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优化实施与改进方法

【摘要】:为了实现补充侦查的规范运行,需要强化对补充侦查程序的法律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不能超期侦查;完善补充侦查争议处理机制等。前已述及,补充侦查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因此,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出发,鉴于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着天然的弊端和负面作用,应当谨慎适用,严格遵守补充侦查的程序。

从理论上来说,补充侦查制度对于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检察机关正确、合理地提起公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当前国家正在倡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阻碍了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有必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以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尽可能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转变办案理念。刑事诉讼的理念是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实现程序公正。任何一个都不能欠缺,单纯注重某一方面都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就补充侦查而言,无论什么时候的补充侦查,都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而不应当成为超期羁押的“合法面具”或“避风港湾”。当前,超期羁押现象虽明显减少,但其负面影响仍不容小觑。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很多,其中侦查能力不足,证据收集、固定、运用等存在瑕疵,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明标准不到位,甚至迫不得已进行补充侦查,是导致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58]

第二,规范运行程序。程序公正是当前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和前进的方向,补充侦查也需要程序公正,严格适用补充侦查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其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要想实现程序公正,必须首先实现程序有法可依,而目前补充侦查程序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对补充侦查条件中“需要补充侦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和限定,完善相关法律的内容。为了实现补充侦查的规范运行,需要强化对补充侦查程序的法律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不能超期侦查;完善补充侦查争议处理机制等。

第三,防止权力滥用。补充侦查的本意是给侦查机关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结案的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达到这个标准。但是,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如果发现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所以这也是“有错必纠”工作路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前已述及,补充侦查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也存在负作用,即其相对延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加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负担。因此,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出发,鉴于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着天然的弊端和负面作用,应当谨慎适用,严格遵守补充侦查的程序。实践中所出现的补充侦查异化的趋势,利用补充侦查“借时间”和“给颜色”等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也是对程序正义原则的背离。

第四,优化考核标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司法业务考核标准体系提供了指针,我们应该以此为标准,废除不合理的量化指标,使补充侦查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合理、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2010年,公安部率先出台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取消“破案率”等考核指标,此后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淡化“破案率”等指标。2013年6月,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标准,严禁下达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优化后的考核指标更能体现司法过程的性质和规律。[59]

【注释】

[1]孙皓.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误区[J].当代法学,2017,31(4):99-109.

[2]谢澍.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7,34(3):132-139.

[3]陈学权.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证据标准的同一: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8(2):57-65,191.

[4]张穹.公诉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32.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16.

[6]“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这一规定,结合侦查实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除要求犯罪事实清楚之外,还需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准确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7]杨波.审判中心下统一证明标准之反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56(4):134-143,191-192.

[8]吉冠浩.刑事证明标准的形式一元论之提倡:兼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J].证据科学,2015,23(6):694-706.

[9]肖沛权.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15(9):104-108.

[10]徐静村.我的证明标准观[C]//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

[11]杨宇冠,郭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1):158-165.

[12]周洪波.迈向“合理”的刑事证明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法律解释要义[J].中外法学,2014,26(2):431-457.

[13]蔡宏图,毛仲玉.“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4,32(9):117-122.

[14]张涛.刑事诉讼各阶段证据证明标准的差异研究[J].商,2013(18):1.

[15]余卫东,张亚红,于洋.侦查终结并非都能做到“犯罪事实清楚”[J].人民检察,2013(17):1.

[16]贾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再思考[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4):36-41.

[17]曾祥辉.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证据收集指引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3):1.

[18]黄玉林.证据收集指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河南法制报,2017-11-09.

[19]黄祥青.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法律适用,2018(1):33-37.

[20]蒋永良.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指引的创制与完善[J].人民检察,2018(11):26-29.

[21]庞浩然.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6(17):197-198.

[2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5]《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6]董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J].法学研究,2015,37(6):156-173.

[27]赵培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4(5):62-65.

[28]张磊.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3):68.

[29]郭志远.我国讯问录音录像证据规则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7(1):137-143.

[30]程雷.技术侦查证据使用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8,40(5):153-170.

[31]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4.

[32]丁寒,杨铭宇.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思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8-24.

[33]谭泽林.技术侦查证据使用与审查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J].湖南社会科学,2018(3):106-112.

[34]陈亮,丁寒.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转换若干问题思考[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20(3):26-31.

[35]在2015年12月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畴。

[36]马康.技术侦查证据认定研究——以证据能力为切入的分析[J].时代法学,2017,15(1):106-111.

[37]林蓉.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8,20(1):73-80.

[38]王贞会.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程序之完善[J].河南社会科学,2018,26(2):49-54.

[39]王东.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J].中国法学,2014(5):273-283.

[40]李志军.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与重点[J].科学与管理,2004(2):28-30.

[41]王晨辰,周轶.技术侦查制度之检讨[J].法律适用,2014(2):43-49.

[42]董坤.论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151-160.

[43]王骄.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程序性障碍[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4):12-15,31.

[44]孟禹廷.公信力视域下侦查阶段见证制度的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5(8):99-101.

[45]刘霞,李武成,孙丽娜.三方面完善见证人制度[J].检察日报,2017-11-12.

[46]张伟.试论刑事侦查中的见证人制度[J].法制博览,2016(10):1.

[47]黄涛.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侦查程序中见证人制度的审视与反思[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15(4):9-14.

[48]黄涛.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侦查程序中见证人制度的审视与反思[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15(4):9-14.

[49]盛宏文,彭子游.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J].中国检察官,2018(19):45-48.

[50]奚要武.讯问合法性核查亟须制度化[N].检察日报,2018-08-01.

[51]罗锦山,黄金海.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理论争议及实践建议[J].福建法学,2018(2):75-78.

[52]许渊.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N].检察日报,2018-03-02.

[53]刘继国.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职能定位与制度设计[J].人民检察,2017(24):17-20.

[54]赵刚.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践运行[J].人民检察,2017(24):24-26.

[55]刘宪章.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之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7(21):54-57.

[56]黄珣.补充侦查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人民法治,2018(15):64-69.

[57]隋宝玲.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完善补充侦查制度[N].检察日报,2018-07-01.

[58]姜保忠.补充侦查制度研究[N].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9):7-10.

[59]崔建华.重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1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