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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当前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摘要】: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借时间”的问题存在,首先我们看检察机关的做法,检察机关假如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因各种原因无法作出起诉决定,一旦超期将会造成程序违法。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部分案件补充侦查质量不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根据本条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该安排人手积极主动寻找、发现新的证据,使得案件不清的地方得到证明,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部分侦查人员对补充侦查工作不重视,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置之不理,责任心不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搜集任何新的证据,也没有形成书面的补充侦查报告,而将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材料原封不动地返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侦查机关往往将案件侦破作为奖惩侦查人员的标准,补充侦查工作质量与奖惩并无必然联系,对于补充侦查工作缺乏细化、规范的评价标准。由于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不重视,缺少的证据没有得到收集和固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最终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二)补充侦查存在异化的趋势

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侦查机关具有偏重惩罚犯罪和追求实体公正,以及忽视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倾向,从而导致补充侦查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本来的价值取向,使得补充侦查出现了滥用和异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用补充侦查“借时间”。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借时间”的问题存在,首先我们看检察机关的做法,检察机关假如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因各种原因无法作出起诉决定,一旦超期将会造成程序违法。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时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就能顺理成章地实现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目的。公安机关也有这一现象,公安机关如果因为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问题导致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一旦超期也会发生程序违法。这时,侦查机关就会提前和检察机关达成“君子协定”,在不移送案卷材料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检察机关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以此实现延长侦查羁押时间的目的。

其次,利用补充侦查“给颜色”。这种问题主要出现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处“不融洽”的时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有些检察机关为了给公安机关点“颜色”,故意在退回补充侦查时不写明具体意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明确退回的原因和理由,更加难以达到补充侦查的要求。就公安机关而言,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存在天然的“排斥”,认为退回补充侦查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在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以后,不是积极地补充证据,而是消极敷衍,有的甚至将案件原封不动地再次移送审查起诉。[57]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会导致诉讼效率降低,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受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会受到侵害。

(三)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办案时限存在超期现象

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的案件超期侦查是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最明显、最严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超期侦查一般会造成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凡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是证据难以查找或收集的。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期限已到,证据还没找到,侦查机关往往进退两难。补充侦查期限已到的情况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很有可能造成其逃跑或被害人上访,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如果此时强行提起公诉,则证据又不符合要求,很有可能被法院宣判无罪。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指导下,侦查机关往往选择前者。近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的专门监督,补充侦查案件的超期现象虽明显减少,但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然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维护。

(四)补充侦查的方式单调,自行补充侦查与联合补充侦查运用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案件中遇到需要补充查证的时候,检察机关往往选择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不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选择这种做法的原因很多,既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这样会给检察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也有客观上人力物力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掌握着拥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技能的人力资源以及侦查设备,检察机关很多时候并不具备侦查的条件。自行补充侦查有时虽然会给检察机关增加工作的困难和压力,但如果没有区分具体情况而一概退回侦查机关,也有可能造成诉讼时间的浪费,降低诉讼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