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如何科学界定并正确处理重大犯罪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

如何科学界定并正确处理重大犯罪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权威

【摘要】:(一)合理、科学界定重大案件的性质和范围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宗旨主要是保证重大案件能够得到客观、正确的处理,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有人认为,通过参考相关规定,重大案件应当是指案件性质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和量刑较重的犯罪案件。因此,要科学界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建议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和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确定重大案件的范围。

(一)合理、科学界定重大案件的性质和范围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宗旨主要是保证重大案件能够得到客观、正确的处理,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只要重大案件不出现错误,其他轻微案件即使出点错误,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那么,什么样的案件才能确定为重大案件呢?这涉及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说是确定的标准。有人认为,通过参考相关规定,重大案件应当是指案件性质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和量刑较重的犯罪案件。[51]但公、检、法三机关在“重大案件”的范围界定上认识并不一致,标准也不统一,造成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施。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也导致“重大案件”难以判定。例如,对重大案件的把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时,应由谁来判定;重大案件中如有犯罪情节较轻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侦查机关却以案件侦破的需要为由,拒绝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进行核查,等等。

因此,要科学界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本书综合各个方面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一十条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及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为标准,界定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重大案件包括:(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三)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其共同的标准,借鉴来作为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标准。建议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和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确定重大案件的范围。[5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条件成熟后,可以逐步扩大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的范围,对所有未成年、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由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对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以体现对未成年、盲、聋、哑犯罪嫌疑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二)详细规定不同层次的核查人员

一般而言,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的人员应当是驻所检察室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但是由于核查所面对的案件千差万别,为了确保核查的质量,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建议由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通过巡视检察、专项检察等方式与下级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共同开展核查。或者有特殊需要时,还可以吸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因为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最后都要移交检察机关,由公诉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讯问合法性的核查,对于保证核查工作的质量以及起诉工作都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同级侦查机关办案时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其他地区的,可以考虑由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核查工作,因为异地核查可能存在一些障碍或不便。核查的地点可以选在驻所检察室的讯问场所,也可以选在看守所的讯问场所,由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决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坚持依法核查、敢于核查、善于核查的原则,核查与规范并重,积极拓展核查领域。通过不同层次核查人员的严格工作,既保证侦查讯问受到合理的监督,又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

(三)明确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和核查启动时间

规定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侦查机关立案后至结案前都属于侦查终结前,笔者认为第一次讯问后派驻检察室即可视情启动核查。对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作撤案处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曾被刑讯逼供,则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则应由审查起诉部门调查处理。[53]由于核查中可能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所以应该给核查工作留出充足的时间,故此建议:在重大案件拟侦查终结的十日前,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由其工作人员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如果侦查机关讯问工作基本完成,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稳定,以后存在翻供的可能性,为了增强讯问的合法性,应尽早建议检察机关启动核查程序。明确要求,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54]这也说明,有的案件核查工作可以在侦查机关报捕之前启动并初步完成。但就整个侦查环节讯问合法性的核查结论,应在最后一次讯问结束后作出。需要明确的是,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启动核查程序之后又进行讯问的,应及时告知且不得影响和干扰核查活动的顺利进行。[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