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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存在于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

【摘要】:一般而言,为了保证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及时开展并得出核查结论,时间上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进行。因为本来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的数量较少,如果核查任务过重,必然加剧两者的矛盾,造成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如果对核查案件范围界定过窄,则会导致应当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案件没有进行核查,影响对侦查讯问活动的必要监督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目前对重大案件核查的范围,各地规定不一,亟待明确。

(一)检察机关得到讯问信息有阻碍

检察机关要想对重大案件的讯问是否合法进行核查,首先必须知道侦查机关的讯问是否已经进行,讯问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毕,是否可以开展核查工作?一般而言,为了保证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及时开展并得出核查结论,时间上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进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侦查机关应在案件侦结前为检察机关留有一定时间启动并完成核查工作,因此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让派驻检察人员及时知晓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案件拟于何时侦查终结。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对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作出规定,有些侦查机关没有主动通知检察机关,所以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明确。

(二)核查启动时间和方式尚未统一

核查程序的启动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即侦查机关书面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首先从时间上来看,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多长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没有统一,有的规定七日前,有的规定十日前,有的规定十五日前。通知时间的长短会影响核查工作的准备,因此法律上应该统一规定需要核查的重大案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时间。对于启动方式,有的提出应依申请核查为主,依职权决定核查为辅。有人则提出相反的意见,总之对于启动时间和方式还有待规范统一。

(三)核查讯问内容信息的边界不清晰

检察机关在对重大案件的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时,应该重点核查哪些内容呢?对此范围规定不同,也会影响着核查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该制度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如果核查案件范围界定过宽,势必增加核查的工作量,影响日常派驻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因为本来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的数量较少,如果核查任务过重,必然加剧两者的矛盾,造成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如果对核查案件范围界定过窄,则会导致应当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案件没有进行核查,影响对侦查讯问活动的必要监督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目前对重大案件核查的范围,各地规定不一,亟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