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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秩序详解

【摘要】: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所产生的鉴定意见将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这一方面回应了目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不理想的现实,另一方面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的系统性诉讼制度改革中,司法鉴定质证程序的完善既能够得到助力,也有望为这一体系性改革的成功添砖加瓦。

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即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程序即司法鉴定过程的顺畅。上面介绍了司法鉴定标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法,下面分析一下司法鉴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有助于我国在司法鉴定程序上的改革与完善。在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方面,由于有关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重新鉴定等一些问题的存在,我国司法统一、规范、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还存在较大阻碍,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健全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诉讼程序。

(一)健全规范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即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人的委托后,指定适合的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保证鉴定质量的一系列活动。鉴定实施程序的最终目的和任务是司法鉴定人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并完善的问题有以下几项: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的各项义务,特别需要进一步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防止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各行其是和无人监督,从而导致鉴定质量无法保障。具体而言,应当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回避义务、出庭作证义务、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义务;就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的,相关专家即使提供了专业性的意见,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有些司法鉴定存在多人参加的情况,不同的鉴定人员对鉴定案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二)完善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

司法鉴定既为诉讼活动服务,也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所产生的鉴定意见将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所以,不仅司法鉴定的实施要同时遵循科学规律和法律要求(如法定期间等),鉴定意见的使用更要受到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影响。[41]明确、完备的程序规定是形成和运用科学鉴定意见的重要保障,因此健全公正的司法鉴定诉讼程序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4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方面回应了目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不理想的现实,另一方面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43]这不仅为司法鉴定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在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的系统性诉讼制度改革中,司法鉴定质证程序的完善既能够得到助力,也有望为这一体系性改革的成功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