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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中必要性:为何需要录音录像

【摘要】:在当事人提出讯问非法的时候,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不存在非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属于控诉方没有尽到证明责任,反过来说明非法讯问行为是存在的,此时必然有损于侦查机关的形象。(二)讯问时录音录像是保护被讯问人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25],这条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维护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由此看来,讯问时录音录像也是快速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是保护侦查讯问人员的需要

刑事诉讼中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其在案件侦破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是法定的证据之一,直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还可以通过口供提供的线索发现案件其他证据,例如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在过去侦查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较难收集,因此口供便成了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讯问人员可谓想方设法、绞尽脑汁,采取和使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惜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但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而且还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为了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我们便设置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存在暴力取证现象,媒体披露出来的刑讯逼供案例应当只占少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存有侥幸心理,妄想通过翻供来推翻以前的供述,因此经常在审查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谎称讯问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澄清,极有可能影响侦查讯问人员,甚至侦查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如果讯问过程是合法的,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就应该积极澄清事实,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如果讯问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司法部门也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出于什么情况,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都是证明讯问过程是否存在非法逼供行为的重要证据。

所以,只要当事人提出讯问中存在非法取证,有关部门应当调查了解讯问中是否确实存在违法问题,并分情况进行处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2]、第五十八条规定[23]说明我国检察院和法院都有义务调查核实讯问的合法性。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4],讯问合法性证明的责任是在控诉方。检察院要想证明讯问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必须要求负责讯问的侦查机关提供证明讯问合法性的证据,那么讯问阶段的录音录像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为侦查讯问通常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如果没有其他证人,也没有录音录像,那么就缺乏有效手段证明,导致事实难以澄清。在当事人提出讯问非法的时候,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不存在非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属于控诉方没有尽到证明责任,反过来说明非法讯问行为是存在的,此时必然有损于侦查机关的形象。因此,讯问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实际上对依法讯问的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起到了保护作用。

此外,讯问时录音录像还有利于提高讯问人员的素质,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如果讯问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刑讯逼供行为,导致了被讯问人员死亡、重大伤害或发生了错案,讯问人员必将受到追究。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讯问人员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证明,亦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录音录像记录了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各项活动,侦查人员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都会被如实记录。因为侦查人员知道其讯问活动都在录音录像的监督之下,其将不敢随意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刑讯逼供。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本身也是对讯问人员的一种必要的保护。

(二)讯问时录音录像是保护被讯问人的需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25],这条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维护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讯问时进行录音录像能使讯问行为更加规范,从而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当犯罪嫌疑人面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时候,即使是无罪的人在遭遇殴打、威逼、引诱以及欺骗等非法取证的危险时,有的可能承受不了巨大的痛苦,也有可能为了早日解脱而违心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如果在讯问阶段进行录音录像,讯问的实际情况将被客观记录,被讯问人知道自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会担心受到伤害,这样有助于其如实说明案件情况。

刑事侦查活动,包括讯问在内,其目的并不是对被讯问人进行惩罚,而是查明事实的过程。当然,如果被讯问人确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惩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真实有效以及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赋予被讯问人一系列权利,如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辩护的权利等。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的保障,被告人即使受到了刑讯逼供,也会因为缺乏有效的证明手段,其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

(三)讯问时录音录像是证明证据合法性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定为证据合法性确定了证明标准。依据该标准,证据只要能够确认为非法取证的结果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并被排除。据此,如果当事人提出讯问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即使侦查人员否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但没有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有效证明侦查讯问人员陈述的,将被认为没有达到该法条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有关证据将被排除。[26]如果讯问确实是合法进行的,侦查讯问人员和侦查机关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就是一项重要证据,可以起到证明讯问合法的作用。

如果侦查机关确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被告人为了逃避刑事惩罚却声称存在刑讯逼供,讯问人员这时也应该对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因为仅凭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很难自证其说,而且可能因被告人翻供而导致法庭审理中断,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同时因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有关证据不能被法庭采纳,影响了对被告人惩处的力度。

录音录像除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外,还可以记录侦查人员讯问活动全貌,证明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基于录音录像资料的这些功能,犯罪嫌疑人不敢随意翻供,从而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由此看来,讯问时录音录像也是快速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

(四)讯问时录音录像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

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规范讯问和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非为了妨碍刑事司法,恰恰是为了保证刑事司法的顺利进行。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以促进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化,减少、甚至完全消除非法证据作为成功的标志,排除了多少非法证据并非该规则追求的目标。“存在非法取证并为了防止非法取证”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主要原因,通过防止非法取证来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是一种补救措施,还是一种预防措施,它首先排除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或言词证据,而且还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者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防止非法取证的发生;其次,依据录音录像所反映出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法取得的,由此实现对该项证据的排除,保证诉讼活动的合法有效。虽然今天侦查技术已经比较发达,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讯问的合法、有效。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立,可以大大减少非法取证现象,必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施行提供坚实的条件,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达到“刑措不用”的理想效果。

(五)讯问时录音录像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

从近几年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的发生大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那么得到的口供可能是虚假的,这样就会干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事实的判断,从而成为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根源。录音录像可以录制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的一举一动,把讯问活动发生的真实情况再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声称发生了刑讯逼供,则可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录音录像资料来证明其受到刑讯逼供而作出了不真实的供述,从而排除法官对口供的采用。法官也可以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录音录像资料充分了解到案件讯问时的真实情况,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及作出公正的裁判都具有重大作用。

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作出是否“自愿”的判断中,录音录像也能够起到关键作用,这是传统的讯问笔录所不能比拟的。通过传统讯问方式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强迫”行为的判断往往难以查明,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各执一词,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反映讯问过程的全部情况,仅是单独对言语的记录,不存在对讯问环境或者情况的详细描述,而录音录像则可以反映讯问场所的各种情况。

(六)讯问时录音录像是确保讯问笔录真实性的需要

讯问笔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进行的一种记载和固定形式。讯问笔录通常是由侦查机关讯问人员制作的,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各种原因,笔录记载的内容可能与被讯问人的陈述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差别很大。虽然法律规定,为了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要求被讯问人在笔录上签字,但是被讯问人由于恐慌、紧张等各种因素,对于笔录中与其陈述不一致的部分可能难以发现其中的错误或不敢不签字。这种差异如果仅仅是语言风格方面的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如果牵涉到无罪或有罪、违法或不违法等重大问题时,则会严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轻则造成不公,重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此外,被讯问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可能提出笔录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此时,我们是否可以依靠被讯问人在笔录上的签字来证实笔录的真实性呢?一般认为,被讯问人的签字确认本身也是笔录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用处于质疑之中的笔录的部分来证明笔录整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能使用笔录之外的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讯问时进行录音录像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不管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行为,都能全程同步再现。只要没有发生人为的剪辑,就能通过录音录像中的内容,证明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合法与否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讯问录音录像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要求其所记载的基本内容要与录音录像材料中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保持一致。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出现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以录音录像的记录为准。因为录音录像材料具有承载信息的多元性、记载内容的全面性和再现效果的逼真性的三大特点,因而其比讯问笔录更加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