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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路径:我国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证据标准同一化

【摘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适用同一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各种原因,法律的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最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调查和收集证据。限于认识水平和办案条件的限制,侦查机关不可能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适用同一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各种原因,法律的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笔者认为,若要实现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证明标准的同一,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机制

我国侦查实践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侦查人员重视案件侦破而轻视证据收集。近些年曝光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最终都被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这些事实深刻地表明:我国当前的侦查工作还比较粗糙,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实际上,即使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在思维习惯、专业背景、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如果缺乏检察官的适当指导,侦查人员在收集与运用证据时往往也会出现一些问题。而且,总结与反思重大的刑事冤假错案,其根源几乎都是在侦查环节就开始出现错误。[11]因此,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按照审判定罪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就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严格司法的大力推进,我国检察机关要想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科学机制,不管是在基本理念,还是在具体规定上,都需要进行大胆的创新。首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需要理念上的转变,即从提高诉讼效率向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转变。从历史上来看,20世纪80年代“严打”的时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就已经开始了,至今一直都存在。不过,以前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是让检察机关尽快熟悉案情,以便能够“从快”终结侦查、提起公诉,其追求目标是效率。当前,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为了确保侦查阶段认定的事实经得起审判的检验而促使侦查机关客观、全面、合法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

其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法律依据需要立法明确。多年以来,虽然国家一直在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建立,但是成效甚微。2011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过此建议在后来的审议中被删除,没有被写入最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由此可知,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建立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阻力。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之建立和有效运行恐怕难以实现。

最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调查和收集证据。与检察官承担的法律工作相比,侦查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虽然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但是侦查还得面对侦查方案的拟订与实施、破案时机的把握、各种侦查手段的运用策略等诸多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已经超越了检察官所擅长的法律问题之范畴。[12]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目的不是全面地介入侦查工作,指挥和命令侦查人员,只是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例如侦查机关在案件中采用的侦查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已经收集的证据存在哪些瑕疵,如何进行补正,以及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收集,等等。

(二)加大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首次确立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已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之权力,而且法律在措辞上由“可以”向“应当”转变也标志着立法者有意强化检察机关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精神。

限于认识水平和办案条件的限制,侦查机关不可能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3]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确保审前与定罪事实认定证明标准的统一。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发现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明显不足。对于一些本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往往抱着侥幸心理提起公诉,假若能被法院定罪则定,当实在定不了时就撤回公诉。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不管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还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后撤回起诉,都属于程序倒流,既违背诉讼原理,又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为了推进严格司法,追求公、检、法在事实认定证明标准上的统一,要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起公诉;如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就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对审判案件的过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