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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证据认定事实规则的重要性

【摘要】:而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则为相对理性的裁判。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在抛弃以往落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围绕法院正确行使职权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进而建立起来的。

回顾西方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能够清晰地发现西方的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从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共三个阶段。[48]比较三个阶段的特征,神示证据制度相对于后两者来说,是一种非理性的裁判。而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则为相对理性的裁判。[49]我国的诉讼发展史中的“司法证明”环节,经历了由“证据并非裁判所必需”到“没有证据不得进行裁判”的根本性转变。比较国内外关于证据制度的变化,可以明确证据认定事实规则为案件处理所需,也为法制发展所需。证据认定事实规则作为一种有着鲜明时代色彩的理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科学、理性的体现。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西方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还是我国司法证明的历史转变,其中所体现出的价值不仅仅存留在制度变迁层面,更为重要的是一种现代化司法与诉讼活动发展的标志。人类社会生活早期,针对相互之间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采用通态复仇、以牙还牙等形式进行解决。之后逐渐发展成了由第三方来进行居中裁判的模式,可以说这种模式相较于前者来说是一种进步。另外,对于最初的诉讼模式来说,最早的则是神示证据制度,在该制度下,人们是通过神明的指示或者自身的信仰进行“明辨是非”,完全忽视了实际公平与价值意义的存在。当这种制度被发展到极致,同时伴随着人们对于该种制度提供依据的认识逐渐加深,神示证据制度就被历史所抛弃。当然,在理由与判断、经验与结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前提下,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淘汰了主观臆断标准,也逐渐引入了客观判断准则,正如现实状况下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的规则,则跨上了一个科学、文明与理性的新阶段。

第二,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不仅符合司法证明的客观要求,也彰显了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依据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的具体要求,任何证据的获取、运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无论是对于举证环节,还是质证与认证环节,任何证据从开始的搜集到最终的查证属实均需要通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探究证据认定事实规则的具体内涵可知,从“作为司法裁判前提的证据”到“证据的法律资格性”再到“证据认定事实所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每一环节都能够体现出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内在的严谨逻辑与外在的体系结构。汤维建先生曾指出的:“不管是何种方法,只要是证据以外的方法,都是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而不是以事实求证事实的内在方法。而证据则是这样一种内在的方法。”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在抛弃以往落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围绕法院正确行使职权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进而建立起来的。该规则突出了证据的重要地位,对于分析案件事实、维护实体程序公正、保证公民权利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及确定性的重要保障。[50]证据认定事实规则要求司法裁判者所作出的裁判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得抛弃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也不得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事实认定,同时也应该说明采纳证据的理由。这样的要求在证据客观性以及司法裁判者的主观性之间,作出了较为良好的平衡,使裁判更加具有逻辑性和说理性,也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学者曾说:“严格之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如车之两轮有相互为用之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在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的前提下,对诉讼活动进行了更为标准化与科学化的规定,符合司法活动的客观要求和制度规定。